【司想評論】法諺|任何人不得因他人之損失而致富
「任何人不得因他人之損失而致富」----羅馬法諺
Nemo debet locupletari ex aliena jactura.
如文字一般,這句法諺闡釋了不應該讓任何人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產的想法,而這樣的想法也早已滲透進我們所知的各個法學領域,並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民法不當得利制度就是由它而來
說起這句法諺,只要詢問讀過法律的人,大多會反射性地跟你說出「不當得利」這個名詞,但什麼是不當得利呢?
所謂的不當得利,指的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的意思,而這樣的想法就規定在民法第179條。從條文來看,我們可以簡單地將不當得利拆成2個要件:
- 當事人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狀態下得到了利益
- 因為當事人得到了利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
舉例來說,阿法以自己的名義,把阿操寄放在自己這邊的古董花瓶賣給了善意第三人阿布並獲得一筆錢,阿法事後發現並拒絕承認阿操的處分行為(民法第118條參照),但阿布因為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依照民法第948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第801條規定善意取得古董花瓶所有權。由於阿法不是古董花瓶的所有權人,沒有處分花瓶的權限、也沒有取得這筆錢的法律上原因,因此屬於無法律上原因而得到花瓶價金的利益,導致阿操受有失去花瓶所有權的損害,因此阿法出賣阿操的花瓶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看到上面的例子,如果讓阿法保有這樣的利益,對於莫名其妙被賣掉東西的所有權人阿操來說,是不是非常不公平呢?為了處理這樣的問題,立法者在法律上就透過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阿法把利益還給阿操,這不僅是這句法諺的精髓,也是立法者尋求法律關係衡平的展現。
刑法上的沒收也是展現
除了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概念以外,另一個跟此一法諺有關的概念就是刑法上的沒收。
有的時候,犯罪行為人透過犯罪行為的施行,會取得一些不屬於自己的利益,例如詐欺、或者收受賄賂所得的金錢。在這種狀況下,大家應該也會認為如果讓他們保有這些不法利益,似乎哪裡怪怪的,因此立法者也制定了沒收的規定,以調和這部分的不公平狀況。
2015年刑法修法以後,沒收對象相較於修正以前已經有極大的擴張。根據刑法沒收章的規定包含了:
- 違禁物,例如槍、子彈
- 供犯罪所用之物,例如殺人時使用的刀子
- 犯罪預備之物,例如準備要殺人而買的菜刀
- 犯罪所生之物,例如偽造文書行為的「文書」
- 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例如詐欺得到的錢、及用這筆錢買到的電腦
從上述的沒收範圍中的第5項「犯罪所得」可以發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也考量到了不能讓行為人透過犯罪手段取得任何利益的想法,因此連同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也一併要求沒收。從這樣的立法來看,也可以多少發現今天這句法諺的影子。
當然,除了本文提到的民法不當得利、刑法沒收規定以外,其他法規中也分別有自己的調和方式,例如公法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等。法諺或許不是法律,但法諺的精神往往展現出人民或立法者的特定想法。這些想法透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而深入到人民生活中、形成一定的生活規範、塑造特定的社會生活態樣。相信透過認識法諺,我們也能更加了解法律、及法律背後所表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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