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食安座談會|溯源管理做得好,就沒有食安問題嗎?

  • 2019-06-26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06月13日,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合作舉辦的「溯源管理法律上的應然」研討會,邀請了多位專家學者蒞臨,針對「廠商隱匿溯源資訊如何影響求償範圍」以及「溯源管理的行政管制與刑事責任的問題」。

什麼是溯源管理?

引言人東吳大學法律系宮文祥助理教授提到,對於溯源管理,大家都能朗朗上口的一句話為「從產地到餐桌」。但這中間的內涵為何,還需要細細去釐清。溯源管理做得好,就沒有食安問題嗎?

依據我國食安法第9條規定,溯源管理所建立的是一套追蹤系統。美國FDA則將追蹤溯源定毅為,一系統,針對產品的生產與供給鏈所進行的紀錄,一但食品爆發汙染,這套系統就可以發揮作用,可以快速找出過去生產、製造、供應及經銷等等。

在這樣的定義下,溯源管理所欲達到的是當食安爆發後,如何快速地找到問題,進行產品下架,避免損害擴大,而非預防食安事件發生。宮教授提到,溯源制度固然也會有警示與嚇阻違法的可能性,但這並非此制度本身的目的或功能。

違反溯源管理,行政罰?刑事罰?

依據我國食安法,違反食安法第9條溯源管理義務,其罰則規範在同法第47條第48條,得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的罰鍰,情節重大可以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等行政處罰。既然條文規定得這麼清楚,為什麼還會有刑事罰的討論呢?關鍵在於溯源管理義務的違反,是否會構成食安法上的攙偽假冒,而被依食安法第49條處以刑罰。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王服清副教授,歸納法院相關判決後,得出絕大多數法院認為,當行為人違反溯源管理義務,其所製造、生產、販賣之食品因不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即具有不可供人食用的危害人民健康的抽象危險,認定有攙偽或假冒。但王教授認為,溯源管理義務追求的是上下游的雙向管理,違反溯源管理義務不會造成食品安全致人死傷的具體危害。

而宮文祥助理教授也從刑法謙益性的角度出發,認為同時觸犯刑事罰與行政罰的狀況下,固然以刑事罰優先。但溯源管理屬於前接段行為,著重在預警制度,應該以強化行政管制的方式。

公共事務需要多元的法律

就如同每場實安法座談會都會談論的問題,提高刑罰真的能夠有效嚇阻不肖廠商嗎?又或者刑罰真的是比行政罰更好的手段嗎?宮文祥老師點出,現在針對食安的討論,似乎簡單的認為是因為行政管制有所缺漏,才會導致食安問題層出不窮。但食安管制並非僅靠單一法規或單一制度就能完成。

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吳淑莉教授也提到,公共事務需要多元的法律,以民事法角度出發,若能有懲罰性賠償金的制度設計,以此去請求損害賠償,對於廠商也是有箝制作用。懲罰性賠償金,屬於準刑事性質的賠償,透過懲罰就會達到嚇阻效果。

食安法的溯源管理,經過多次論壇,我們也可以大致描繪出學說的輪廓。針對溯源管理制度,大部分學者還是認為屬於行政管制,不適合動用刑罰去規範。而刑罰是否可以達到比較好的嚇阻效果,大部分學者仍是持保留態度,行政罰的迅速裁量與執行力或許對於管制企業更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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