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長榮航空罷工事件|什麼是「勞工董事」?
根據新聞報導,2019年06月由於工會與資方無法達成協議,長榮空服員開始進行罷工活動。而長榮航空公司總經理孫嘉明於同月21日受訪時表示,長榮當日仍維持50%的運能。另外,這次罷工中,工會有提出設立勞工董事的要求,依法不屬於調解事項,長榮會提出「非法罷工告訴」。
什麼是「勞工董事」?
關於勞工董事,是隨著勞工意識的抬頭,希望勞工能參與公司決策,才逐漸形成的企業制度。
所謂的勞工董事,顧名思義指的就是董事會中的「勞工代表」。這樣制度的目的,是希望藉由讓工會成員進入董事會,讓一般員工的意見能夠在董事會中呈現,甚至希望達到一定程度影響董事會決策的目的。
在國外,部分國家其實已經實行勞工董事制度一段時間了;而在台灣,目前僅有國營事業、及部分由國營轉民營的公司有勞工董事制度。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國營事業代表政府股份的董事、理事,應該要有至少1/5的席次是由主管機關聘請公會推派的代表擔任。也就是說,在國營事業中,立法者要求主管機關一定要選一定比例的工會代表作為董事或理事,否則就違反法律規定。
但除了國營事業及部分由國營轉民營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其實並沒有設置勞工董事的制度。我國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的法規範中有關董事的選任,並沒有要求公司一定要設置勞工董事的規定,也使得修法時針對是否應該設置勞工董事問題常常爭論不休。
一般企業的勞工怎麼辦?
由於管理我國一般企業、公司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附隨的相關政府函示,並沒有要求董事會應設置勞工董事,也就是依現行法規,並未強制民營企業要設置勞工董事。因此勞工若想要讓自己的聲音能在董事會決策過程中被充分討論,除了透過工會的力量以外,就必須要在董事會中安插支持自己的董事。
如果員工想要在董事會中安插這些董事代替員工發聲、表達員工想法的董事,就必須要想辦法透過取得一定持股、參與股東會決議、並成功選任一席以上的董事或獨立董事,才能達到類似於勞工董事制度目的的狀態。
勞工董事設置與否仍有爭議
究竟要不要透過法律的強制規定要求企業設置勞工董事呢?也是正反意見紛陳。
支持設立勞工董事的論點,主要認為此制度不僅能夠讓勞工的心聲直接展現在董事會其他成員面前;同時由於勞工董事本身就是第一線勞工,更在意公司是否能永續經營,也比較能夠反映工作現場的狀況,起到防範弊端的作用。
但反對的意見則是認為,改善勞工工作條件,應該要從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工直接相關的法規著手,而不應該在董事會中加入勞工董事。同時,屬於經營階層的董事、與屬於僱員的勞工兩種身份重疊的「勞工董事」,在董事會決議與勞工相關的議案時,也會產生利害衝突的問題。
我們認為關於立法引進勞工董事的制度,尤其是對於民營企業的公司治理可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公司董事會講求效率及專業性決策,如果勞工董事為了所謂勞工的利益,與公司其他董事在決策上針鋒相對,導致董事會無法做出最有利的經營決策、或者根本無法做出決策,這樣實非公司股東、員工和社會大眾之福。勞資關係當然未必要對立,但角色也不應該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