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送中條例修正內容|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2020.10.23更新:根據媒體報導,香港立法會召開大會,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會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逃犯條例》修訂,以宣布撤回修例,為這條爭議草案畫上句號。
2019年6月9日香港全區號召了103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引渡惡法」,但根據媒體報導,香港特區首長林鄭月娥對外表示,她能理解許多港民走上街頭的心情,但眾人的反應都只是因為「不了解」或「被惡意誤解」,並強調沒有受到北京政府的指示。同月12日,香港民眾發起罷課、罷工、罷市活動,希望阻止《送中條例》進入二讀,期望當局撤回該法案。
究竟《送中條例》的內容為何?為什麼這麼多港人願意上街頭?身為台灣人的我們,又該注意些什麼?
《送中條例》官方制定理由
2018年一對情侶來台旅遊,男子在台將女子殺害,卻因當時香港的法規,台灣與香港間並沒有相關司法互助協議,無法讓男子在香港境內受審,這起案件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港女箱屍命案。而針對此案件,過去法操也曾《港女箱屍命案,台灣可以處理嗎?》一文,來探討男子接受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而港府為了解決「有人的(香港)不能審,能審的(台灣)沒有人」的窘境,主張修改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的刑事事宜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的法律依據「《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
過去與香港有簽訂刑事互助條例國家
根據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2019年2月15日提出的報告:香港已與 32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已與 20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修了什麼?
其實港府提出的修法草案,《逃犯條例》僅修了4條,《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僅修了3條。而這當中最重要的修法,就是《逃犯條例》新增了「特別移交安排」;《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將中國除外條款移除。
特別移交vs一般性質移交
本次修法將《逃犯條例》第2條「移交逃犯安排 」新增「一般性質的」敘述,依照條文,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是將中國排除在外;而本次修法,另外於同條新增「特別移交安排」定義,將一般移交未涵蓋的部分皆納入。
一般性質移交與特別移交最大的差別在於,「特別移交」的證明書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註1〕;但「一般性質移交」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做出命令,且該命令需刊登於憲報,並提交給「立法會審覽」,立法會可透過決議廢除該命令。〔註2〕
什麼罪名會被特殊移交?
根據草案《逃犯條例》§3A規定,可以被特殊移交的罪刑包含,依移交地法律,所犯罪刑屬於判處超過3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若行為人的行為發生於香港,除了需要符合上述要件外,還需限定於附表中的37項罪行〔註3〕,且必須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但這37項罪行其實不是重點,身為台灣人的我們,需要知道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有有一種罪叫做「中國共產黨認為你有罪」!
《法操》支持香港反送中,目的在支持香港的民主法治,支持香港民意的表達。《送中條例》與台灣主權並無相關,但我們支持「民主」、「自由」、「法治」的心不會因為與台灣無關而有所改變!我們很幸運,因為我們身在台灣,我們擁有民主、我們擁有自由、我們擁有法治!同時《法操》也希望這樣人權的普世價值,能夠在世界各地皆被落實!
〔註1〕《逃犯條例》草案新增§3A. 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
〔註2〕《逃犯條例》§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
〔註3〕《逃犯條例》附表1
資料整理: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新舊法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