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曲棍球協會案彈劾檢察官事件02|監察院監督檢察官的範圍到哪邊?

  • 2019-05-23
  • 法操司想傳媒
彰化地檢署 (圖片取自聯合新聞網

根據新聞報導,監察院以認事用法有誤為由,於2019年05月14日公告彈劾陳隆翔檢察官,引發各界對於監察院侵害檢察官職權的批評。

可以監督檢察官嗎?

這次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的問題在於:監察院究竟有沒有權限監督個別檢察官?如果可以監督的話,監督的範圍又到哪邊呢?這個兩問題我們必須要區分成幾個部分來討論。

首先,針對「究竟可不可以監督檢察官」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會覺得:「只要是政府人員,基於避免他們任意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等原因,是有必要透過外部的力量監督的,檢察官應該也是一樣吧!」

這樣的想法其實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而且也是目前大多數的學者、實務工作者所同意的。只是今天的問題在於:「這樣的監督行為會不會導致檢察官無法、或者難以行使職權?」而這就會接續到我們接下來要說的「誰可以監督」、及「監督範圍」的問題。

我國法下誰可以監督檢察官?

關於監督檢察官的問題,我們必須要區分成檢察系統的「內部監督」、以及檢察系統外的「外部監督」兩個方面來討論。

就內部監督方面,是指透過「檢察一體」的運作,由上級檢察長、檢察總長等去監督下級檢察官。舉例來說,任職台北地檢署的A檢察官的偵查指揮有問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可以使用自己的分案權限,將該檢察官抽離原本的案件,這就屬於內部監督的一種方式。

而所謂的外部監督,指的則是由檢察體系外的人來監督檢察官職權行使。針對外部監督的方式,其實在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的制度設計,而目前我國就設有「職務法庭」作為審查檢察官是否應受懲處的單位,並有監察院、評鑑委員會等作為是否開啟職務法庭程序的前階段認定單位。

監督範圍到哪邊?

雖然外部對於檢察官確實具有監督權限,但是監督的範圍到底在哪邊就成為了問題。

學理上認為,縱使檢察官可以、也應該要受到監督,但是監督檢察官的範圍必須受到限制。檢察官雖然具有在「法定界線內」操控偵查走向的主動權,但法院仍然可以對於職權行使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審查檢察官的行為是否超出了「法定界線」。

而這樣的想法落實成法律以後,就成為了我們現在看到的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的規定。在該條項規定下,檢察官出現下列狀況應該送個案評鑑:

  1.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2. 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
  3. 檢察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前未依法離職。
  4.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或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而未退出、或檢察官違反兼職禁止規定、或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而情節重大。
  5. 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6.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7.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看完上面的事件類型,相信大家可以發現監督的範圍其實主要集中在檢察官個人操守、是否違反中立性、執行職務有沒有重大違失導致人民受影響等幾個面向上。就算有些項目涉及到檢察官偵查的行為,但依同條第5項規定,也不會就檢察官的「法律見解」做審查。

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做個總結,除非檢察官有出現嚴重違反中立性、個人操守出現問題、在個案中因故意或過失而違法執行職務、或工作態度散漫等狀況,否則是不能從外部對檢察官的行為進行監督的。至於外部不能干涉的法律見解、法律適用、偵查行為等等的問題,也不是完全不能監督,只是需要透過「檢察一體」制度下的內部監督方式來進行。

監察院可以監督檢察官,但這次的監督有問題!

回到本次的事件,讓我們來看看監察院的彈劾陳檢察官的行為究竟有沒有問題。

首先,依照現行的法官法的規定,有關檢察官監督的程序,監察院的監察委員確實有主動調查及彈劾後送交職務法庭審理的權限(可參考法操《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有用嗎?到底能做些什麼?》一文),但能夠送職務法庭審理的範圍,應該也要限於上面我們提到的事項內。

然而,從最一開始我們整理的監察院理由來看,監察院的彈劾理由似乎比較傾向於檢察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這一塊是檢察體系外部不能介入的部分。

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適用法律有問題,應該是要透過檢察一體的內部監督方式處理,例如人事調動等等,而不是由外部干涉檢察官職權的行使。試想如果今天外部單位可以對檢察官的職權行使進行監督的話,不也會讓檢察官執行職務上綁手綁腳、而陷入「辦也不是、不辦也不是」的窘境嗎?

因此,在這次的事件中,我們譴責監察院以陳檢察官在個案中認事用法有誤為由彈劾陳檢察官,也希望未來監察院在監督檢察官的行為上,應該要嚴守評鑑事由的規範,不應該僭越前面提到的法定界線,否則會使人民對於檢察官、及監察院的中立性產生懷疑,破壞我國憲法建立的憲政秩序。

參考資料

林鈺雄,談檢察官之監督與制衡——兼論檢查一體之目的——,載:檢察官論,頁111,1999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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