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工輔法爭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究竟要修什麼?
2019.07.01更新:根據媒體報導及立法院議事資料,立法院於2019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增訂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十三條文,並將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本次修正新增落日條款2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特定工廠登記證」將在新法施行日起20年內失去效力。
2019年5月6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下簡稱工輔法)進入經濟委員會審查,但本次的修法,被環保團體批評是對於違章工廠的大放水。究竟本次修法內容是什麼?委員會審查又出現了什麼問題呢?
「臨時登記工廠」輔導期限屆至,所以修法讓工廠再拖下去?
工輔法經過兩次修正,現行法是於2014年1月22日修正。本次修正是為了因應現行法第33條及第34條,這些暫時合法的工廠,若在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前,還沒有取得合法證明文件,就要開始開罰。既然這樣,直接開罰不就好了嗎?為什麼還要修法呢?
根據行政院工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臨時工廠登記制度實施後,成功協助了7400多家業者成功合法設立。但多數業者尚未尋覓到適合的場地,辦理土地使用變更審查登記程序難以如期完成。重新衡量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保護後,決定提出現在的新修法,並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為目標。
政院版本新修法的修正重點?
一、輔導未設登記工廠取的合法營業資格:不新設、不汙染、不危害公安
二、低汙染未設登記工廠需於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最終仍要取得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文書,完成工廠登記
四、特定工廠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辦法
五、吹哨者條款,開放民眾檢舉
環評團體提出的問題
根據媒體報導,地球公民基金會對於新修法作出的批評,整理如下:
一、既有未設立登記的工廠,只要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就可無限展延:
關於這點,政院版草案§28-5僅規定需在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雖然草案§28-7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在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文件」前,每年需繳納管理金。但法條並未針對特定工廠申請轉型為合法工廠的期限。
二、特定工廠可以不受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農業發展條例等規範
三、草案§28-10II(2)只要業者提供用地合法計畫書,就可以進行地目變更。
此款規範的對象為「非都市計畫區之零星工廠」,依照條文內容在此地區的「特定工廠登記者,可以擬具用地合法計畫書,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但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視整體規劃需要,駁回申請。另外根據草案§28-10III規定,用地合法計畫書申請的要件、應背書件、申請程序等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辦法,還要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有關機關在商定之。所以究竟地目變更是否真的如此容易,還需視後續辦法,才能進行評論。
四、零星式的工廠因其會直接影響農業行為,不應就地合法。
審查委員會新增了什麼?又製造了什麼問題?
本草案進入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後,追加了「資訊公開」原則,規範應公布轄內新增及計有未登記工廠之名單;及五年一次的滾動式檢查等2決議。但此次委員會中未通過的附帶決議,更令人關注。
林岱樺委員,提出了非常多的附帶決議內容,諸如繳納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的使用用途應取消限制、保障工廠商業行為,應刪掉政院版的關於設攤的限制,希望違章工廠可以合法買賣。並在洪慈庸委員提出應該加入公民訴訟機制(希望在地方政府不作為時,人民可以用提起訴訟的方式救濟)後,林岱樺委員不僅不支持公民訴訟機制,更表示不需要人民檢舉機制(吹哨者條款)。
雖然以上的附帶決議並沒有通過,還要進入黨團協商程序,就讓我們持續關心《工輔法》的修法,讓該法案在大眾的監督下,達成「拚經濟、護就業、顧環保、守農地」的原定目標。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新聞稿─行政院會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地球公民基金會FB─1080506立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