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官法修法草案|法官法草案修了什麼?
2019年4月底,立法院審理《法官法》草案引發爭議,甚至一度停止審查。究竟法官法修改了哪些東西呢?
《法官法》草案修正重點有哪些?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不僅是象徵政府重視司法改革的決心,同時隨後陸續推出、通過的相關新修法、及修正草案等,也漸漸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內容。司改國是會議當時,委員們就曾針對法院的組織、法官的評鑑制度等問題做出決議,而本次提出修正草案的《法官法》就有意要落實當時的決議內容。
按照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總說明,本次的草案主要區分成「建立金字塔型訴訟組織」、及「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3個部分。
建立金字塔型訴訟組織的部分:
- 修改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由遴選委員遴選以後,呈請總統任命。但考試院及行政院持保留態度,認為並未兼具行政職的一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也由總統任命,與現行的任官方式不符。
- 為使以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資格(不具法官身份,但可以具有被遴選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公懲會委員資格者)被任命為法官之人,也享有憲法規定之法官終身職身分保障,爰明定其等為實任法官。
- 規定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法官應於年滿七十歲前退職。
- 明定特任的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法官的遷調改任、任用程序、俸給、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等事項。
- 因應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法官特任,修正法官俸表之俸級。
關於法官評鑑部分:
- 增訂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外部委員(即學者專家),對該會審議之法官獎懲事項有表決權。調整評鑑委員會組織結構;明定迴避事由、程序等。
- 明定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6位委員的選任方式,增訂院、檢各級機關首長、各律師公會之主要決策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之規定。
有人擔心草案針對「長期參與司法改革議題」等標準空泛,如何客觀進行篩選;同時,他們也擔心出現特定團體成員在個案中,因該團體手握送評鑑權利,而得到特殊待遇的問題。 - 以案件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取代評鑑團體,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並明定請求人應遵守之程式、應不予受理要件、審查程序、應予陳述意見、對於個案評鑑請求不予受理之決定及不付評鑑之決議方式等。
- 對同一法官其他未經請求之相牽連或同類違失,符合要件可以一起審議。
- 將請求評鑑期間分類規範,並延長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及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所定情形之請求評鑑期間;逾請求評鑑期間不影響職務監督權行使之規定。
- 賦予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有到會陳述意見、請求調查事證之權利,請求人得請求交付受評鑑法官所提出意見書,受評鑑法官則得聲請閱覽卷證;並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得調查事證、指揮、決議書應公開等規定。
職務法庭部分:
- 職務法庭改設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變更為一級二審制。
- 明定職務法庭於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加入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合議庭法官中,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陪席法官及參審員的選任方式。
- 規定參審員之職權與法官同,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應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不得洩漏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並明定解任條件。
-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人員組成、選任方式。
- 明定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增訂職務法庭成員遞補人選遴定方式、及任期。
- 增修現行法關於法官之懲戒處分種類、懲戒判決生效期間等規定,對於在判決確定前已經退休的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追徵已領走的退休金等。
- 明定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
- 增訂職務法庭審理、再審等相關程序。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從輕原則處理新、舊法之適用問題。
本次法官法的修正,立法者主要是為了回應過去對於法官評鑑機制「官官相護」的問題,因此在人員的選任上大幅度地加入「外部人員」,希望能增加不同意見的多樣性。但同時,也有人質疑這樣的程序規劃,可能造成法官有「動輒得咎」之感,而在個案上對其中一方特別好,影響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及公正性等等問題。究竟法官法的修法將何去何從?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