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UBER與計程車爭議|為什麼UBER應以「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模式經營?
2019.05.31更新:交通部新聞稿指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案已於今日部務會報正式通過,即將於6月初發布施行,發布後仍有4個月過渡期, Uber及駕駛人可利用此一過渡期間補正程序與轉換合法營運。
隨著交通部預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屆及將滿2月,2019年4月21日Uber App於1時03分起暫停服務6小時,UBER司機也上凱道抗議,並提出了25萬民眾連署書,希望交通部可以撤回此法,但交通部也於同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落實分業管理、維護公平競爭,交通部責無旁貸」。
究竟交通部在堅持什麼?UBER為什麼不能用租賃車的模式經營呢?
政府管制計程車業的正當理由?
大家或許有疑問,為什麼計程車要特許?為什麼要受到政府管制?其實運輸業,不只是在台灣,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是受到政府管制的產業。而這樣管制的理由在於,道路是公共建設!當個人或企業要運用政府利用公共資源建立的道路來營利,就應該受到政府必要的介入和管制。
而為什麼計程車要管制數量呢?這點是基於道路使用者的公共利益出發,計程車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營業通常以提供短程載客為主。若在沒有總量管制的狀況下,有太多營業用車在路上巡迴攬客、載客,將會排擠到私用車使用公用道路的權利。所以基於公共利益,政府可以管制計程車的數量。另外,若計程車數量過多也將造成司機難以生存。
UBER其實就是「車隊」?
研究UBER的營業模式發現,UBER其實就是在做「車隊」做的事。先和大家釐清「車隊」與「車行」其實是不同的經營模式,我們所熟知的「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衛星車隊」屬於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務(下簡稱計程車派遣業)。
所謂的「計程車派遣業」,指的是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指派計程車前往載客,供計程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服務並收取費用之營運方式。而車行,則是「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是在提供「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經營車輛管理及保險等業務。
故深入研究UBER爭議後,最令人不解的部分,就是為什麼UBER這麼堅持要使用與「租賃車行」配合的方式營業呢?其實UBER只要用「計程車派遣業」的模式經營,就可以合法地與台灣其他計程車競爭。
UBER要合法經營很難嗎?
要登記成為計程車派遣業,依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簡單整理如下:
|
|
經營派遣業務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
而針對UBER的經營模式,我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也為了因應新經營模式,而有了多元化計程車的法規設置。
多元化計程車 |
計程車 |
|
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
以派遣、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等模式提供客車出租載客服務。 |
|
顏色 |
未規定 |
黃色 |
多元化計程車應提供的服務:
|
為什麼要核定費率?
隨著供需提供浮動的費率,一直是UBER主打的服務,在預估車資這樣公開透明的作法下,當消費者不能接受UBER的費率時,就可以選擇是否要搭乘。但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政府仍然需要針對費率範圍進行管制。
從司機權益保障來看,因為相關運輸成本,如:車輛、油耗、保險、折舊及保養,其實都由司機承擔,若沒有費率範圍的限制,UBER可能會為了提高競爭力,而訂出遠低於成本之費率,但這些損失,都會由UBER司機吸收,UBER公司卻能繼續擁有市佔率。或許會有人覺得,現行沒有管制的狀況下,仍然有許多人願意去開UBER,這就代表UBER司機可以接受這樣的收入。那為什麼要管制呢?
這就像為什麼政府要保障勞工,為什麼要工時、工資,基於保障國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的情況下,政府的管制是有其正當性的!另外撇開UBER司機的薪資保障,若費率無上限,則可能會出現更容易出不符準大眾運輸之精神的狀況,例如:媒體報導,倫敦發生恐攻時,UBER車資卻漲了2.1倍,讓許多人認為Uber做法不恰當,在網路上醞釀拒搭,發起「#deleteuber」標籤。
並非打擊創新,而是UBER為什麼不願意依計程車法規營運負責?
在連署撤回103之1的網頁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支持撤回的理由,僅是一再強調他們符合法規,但並未解釋他們為什麼以「租賃業」的方式營業,而UBER官方也未提出他們與計程車有什麼不同。而合法,只是說他們已經符合「納保」、「納管」、「納稅」的原則。
但符合計程車客運的「納管」,不僅是設立公司商業登記。「計程車客運業」的「納管」,是透過計程車司機取得警政機關核發之「執業登記證」,直接由警政機關列冊查核。但現行UBER究竟有多少人在開車、誰在當司機,僅有UBER公司知悉,主管機關一無所悉。
面對新創事業,《法操》秉持過去支持的態度,但就如同過去交通部新聞稿所述「創新不能做為規避責任的藉口」。我們支持UBER在符合我國法規的情況下經營,也期望透過UBER進入市場,在平等的良性競爭下,讓我國的計程車客運業變得更加有競爭力。
當然法規可能趕不上科技的變化,但UBER身為擁有許多資源的跨國企業,應該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與協商,而非以連署及短暫停止營業的方式,讓用戶與UBER司機站上前線,希望藉由民意說服政府同意。況且,UBER在其他國,也有與合法計程車配合的狀況,為何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就無法妥協呢?[註]
[註]郭佩棻、周文生(2017),Uber 對小客車運輸產業挑戰之初探,警察大學交通學報,第17卷第1期p67-p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