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稅法論壇前導文章】關於逃漏稅,過去地檢署都怎麼做呢?
即將進入報稅季節,稅是國家收入主要來源之一,但目前所得稅法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單就逃漏稅是否該用刑法處罰,學說上就有非常多的爭議,而實務上面對逃漏稅案件又大多採取怎麼樣的做法呢?
本次就讓我們來看看,地檢署面對逃漏稅案件,是怎麼處理吧。由於逃漏稅案件,並沒有在法務部統計資料中,特別獨立出來。故本篇文章就以彰化地院103年訴字805判決中,法院調查的附表作為本篇資訊來源。彰化地院在做成判決前,不僅事先調查各法院100年以後逃漏稅並補繳稅額之案件,還調查了彰化地檢署100年以後逃漏稅緩起訴案件。
圖:法操司想傳媒 資料來源:彰化地院103,訴,805
從彰化地院判決書的附表(下稱附表一)中,我們可以看到,彰化地檢署100年後針對稅捐稽徵法緩起訴案件有37件,其中有5件,未附任何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有4件繳清稅額及罰款就給予緩起訴。4件參加法治教育課,給予緩起訴。4件向指定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給予緩起訴。1件提供義務服務。21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給予緩起訴。
另外,觀察逃漏稅與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關係可以發現,逃漏稅稅額較低繳交給國庫的金額也較低。但逃漏稅稅額高,不見得就會繳交特別多的錢給國庫,以判決書附表的彰化地檢署緩起訴的資料看來,欠稅金額超過1億所需要繳給公庫的錢,僅有欠稅金額1千餘萬的10分之1。由此可見並非欠稅金額越高,所要繳給國庫的錢越多。
圖:法操司想傳媒 資料來源:彰化地院103,訴,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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