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保障名額與平等原則

  • 2019-03-28
  • 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上,我們還是可以發現不少的「保障名額」規定,諸如對女性或原住民的保障名額,最典型的譬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規定,不分區立委的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或是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約僱人員、警衛或技工等職位,原則上每100人就必須有1人為原住民。

我們當然知道,保障名額是為了落實平等原則。但這類的名額保障規定,在現代社會中,漸漸受到了相當程度的批評,認為這類規範既不公平、也已經不合時宜,應予廢除。對這類規範的批評,不外乎:

「這些名額保障規定的初衷,是因為女性、原住民在早期是弱勢團體,但現在他們已經不弱勢了,當然沒有再特別保護的必要了。」

「現代社會應該是有能者任之,如果他的能力明明不足,卻還讓他擔任職位,那豈不是對其他有能力的人不公平?」

「現在不是只有女性才會關注女性權益,也不是只有原住民才會關注原住民權益,有很多漢人男性也很願意投入女性和原住民的保障,所以沒有必要獨厚女性和原住民。」

究竟這些對保障名額的批評是否恰當?保障名額在現代社會中是否真的已無立足之地?本文以下將從平等著手,探討保障名額規範在現代社會中的意義。

首先要說明的是,法律上保障名額的規定不在少數,保障的群體也不限於女性或原住民。但以下為行文和理解方便,還是以我國目前最受討論的女性和原住民為論述對象。

常見迷思:個體弱勢思維

事實上,上述對保障名額的質疑,大多立基於一個探討平等原則時很典型的思維:「個體弱勢」。也就是認為,之所以要保障女性或原住民在某些職位上的名額,是因為女性或原住民在能力、受教育機會比不起漢人男性,導致求職和社會參與的機會也受到減損。因此為了確實保障女性和原住民等弱勢族群,我們才會在法律上設置保障名額的規範,確保女性和原住民的權益。

然而,個體弱勢思維往往會助長對例外情形的不當詮釋,這種不當詮釋還可以分成正面與負面兩種。所謂正面,是指如果女性和原住民中出現較為成功的案例時,這些成功的案例往往會被個案化、獨特化,強化了其他女性和原住民「守好本分」的拘束。舉例言之,現在我國總統是台灣首位女性總統,以女性的角度來說,自然是非常值得一提的成就。但正因為蔡英文總統的存在,反而使其他女性所面對的壓制多了一項「妳又沒有蔡總統的條件和能力,那就不要再肖想出人頭地了」。

至於負面,則是當女性和原住民當中出現濫用法規保障的情形,這種案例往往會被放大檢視,導致例外變原則。例如社會上常有原住民濫用社會補助款的新聞,從而導致輿論出現許多「原住民都很精啦!都會拿政府的補助去亂買酒喝」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言論。諷刺的是,我國酒駕的多數肇事者都是漢人男性,倒是很少聽到有人用一樣的邏輯高喊「漢人男性就是喝完酒後都會逞強開車!」

更嚴重的是,因為個體弱勢思維將女性和原住民定義為弱勢,反而會加深對女性和原住民的歧視。使得強勢族群在見到弱勢族群時,就自然而然對他們產生「比較不行」的第一印象。而在這種錯誤印象的作祟下,女性和原住民在擁有保障名額的情形,反而更容易引來「靠著作弊才上位」的異樣眼光。同時使得保障名額陷入「地板變天花板」的困境:保障名額應該是女性或原住民人數的下限、門檻,但在運作卻變成交差了事、應付法規的人數上限,讓主事者只願意召集或雇用保障名額人數的女性或原住民,而不願意再增加職位空缺給這些「弱勢」佔用。

歸根究底,個體弱勢思維的最大問題,在於將女性和原住民所遭受的不平等,歸咎於個人能力或條件的不足。從而只能把目光聚焦在個別女性或原住民的能力與條件是否確實屬於「弱勢」,無法用更宏觀的角度觀察女性和原住民在整體社會所遭遇的困境,也就是所謂「結構不平等」。

真正的困境:結構不平等

相較於個體弱勢,結構不平等對社會和人心的運作更為複雜、幽微,因此往往比較讓人難以察覺。

結構不平等可能透過風俗、習慣、文化、信仰、社會制度、甚至刻板印象等角度體現出來,其不平等的存在,並不是源自於個人能力的不足,而是單純因為他的身份。例如最典型的就是,女性在家往往被期待要擔任顧小孩、做家事的那一方,但這個期待並不是因為女性的能力只適合顧小孩、做家事,而是單純因為她女性的身份,所以才被如此期待,也導致她從小被潛移默化,就被朝著「適合當主婦」的方向培育。

再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方望族打算從家族中推選一名成員參選2020年的立委選戰,這時候家族中可能的人選有一男一女,兩人的輩份、學經歷與能力都在伯仲之間,請問讀者認為最後出線的人會是誰呢?我們大概都猜得出來,十之八九會是推舉男生參選。

凡此,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結構上不平等,是因為女性或原住民的身份,使得他們在社會上本來就被投以特殊的目光、期待或刻板印象,從而減少了他們尋求其他發展的可能性。這個結果,並不是因為個別女性或原住民的能力不足,或是他們比較弱勢,而就僅僅是因為他們是「女人」或「原住民」。

保障名額規定:邁向常態的嘗試

回到本文主題,我們要怎麼思考法律上的保障名額規定?上述對保障名額規定的質疑又是否站得住腳呢?

關於法律上的保障名額規定,或許我們可以換個角度思考:一個號稱「多元社會」下的常態,本來就應該是有著各色各樣的人,均勻分布在各種各樣的職位,而名額保障只是對這種多元現象的嘗試和確保。

舉例言之,我國的區域立委,大致就是按照各行政區的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其分配結果,就是無論國會怎麼選舉,台東、花蓮等地區的人口和經濟發展就算比不上台北,但一定會有幾個代表台東或花蓮的立委進入國會。如果有人質疑:「立委應該是有能者任之,所以就算當選人都來自台北,只要有能力就沒問題」、「台北的立委也有可以幫台東、花蓮的人民發聲,沒必要保障花蓮或台東也要有立委名額」,我們應該只會覺得很荒謬吧。那麼同樣的道理,自然也可以適用在對女性或原住民的名額保障規定。

關於上述對於保障名額規定的質疑,大多是個體弱勢思維下的產物,圍繞著「有能者任之」的公平競爭宗旨所生。當然,如果我們把眼光放到比較宏觀的結構不平等上,這些質疑自然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它們忽略了一點:就算是有能力的女性或原住民,也會因為他們的身份,而在奮鬥的過程中受到更多漢人男性難以想像的阻礙。

但就算從有能者任之的角度來看,這些質疑也值得商榷。畢竟,如果漢人男性相信自己真的是有能力的,那本來就應該可以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又何必硬要跟女性或原住民競爭那百分之幾的保障名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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