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婦聯會的財產為什麼要充公?
2020.12.28案件更新: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8日做出第793號解釋,宣示黨產條例合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本月上旬對中投、欣裕台案、婦聯會案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黨產會委員表示,相關案件的停止訴訟裁定撤銷後,法院後續會開始審理,婦聯會案明年一月將重新開庭。
案件更新:
婦聯會和黨產會都對北高行108年度停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中不利部分提起抗告,最高行在108年5月15日駁回雙方的抗告,維持原裁定,理由如下:
1.原處分中確認婦聯會之財產係屬不當取得財產部分:這部分雖然對婦聯會組織私益有所壓抑,但產生「難以回復損害」的機率很低,不符合「急迫情事」之停止執行要件,故最高行認為婦聯會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
2.原處分中命婦聯會應移轉特定財產為國有的下命處分部分:最高行考量黨產會與婦聯會對移轉範圍尚有爭議、本案執行金額高達388億1,124萬1,592元,且「移轉為國有後,將來遭動用可能性尚不能全然排除」、「婦聯會私自動用該財產之可能性甚低」等等因素,如果直接將原處分所指的特定財產移轉國有,將導致婦聯會之財產權受到不測之損害,因此維持原裁定,駁回黨產會的抗告。
最高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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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針對黨產會命「30日內將不當取得的約388億元財產,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的處分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在108年4月18日作出部分准許、部分駁回的裁定(北高行108年度停字第26號裁定)如下:
確認婦聯會之財產係屬不當取得財產的處分:這部分只是確認處分,如果本案訴訟婦聯會勝訴的話確認處分的效力就會消滅,基本上沒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情形,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
命婦聯會應移轉特定財產為國有的下命處分:因為如果婦聯會沒有按期限把特定財產移轉為國有,黨產會即可移送行政執行,執行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符合停止執行的急迫性要件。此外,婦聯會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已經按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被凍結,已經足以確保如果日後黨產會本案勝訴的話可以順利執行;再考量移轉國有的財產要先成立特種基金後才能加以運用,目前特種基金尚未成立,衡量本案388億餘元財產之執行對婦聯會和國家的利害影響後,此部分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應予准許。
北高行新聞稿
民國(下同)108年3月19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命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30日內將不當取得的約388億元財產(其中含381億現金存款及台泥股票,以及公告現值約6億的不動產等),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
為什麼婦聯會的財產會被移轉為國有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得從婦聯會的前世今生說起,一起來看看吧!
婦聯會是什麼?在幹嘛的?
根據黨產會的調查,婦聯會是國民黨為了讓核心黨員蔣宋美齡,領導國民黨的婦女工作業務,在39年4月17日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成立,當時的名稱是「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後來又改成「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85年定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依法核准立案登記且獨立存在的政治團體。除此之外,婦聯會的人事、業務,以及財務都被國民黨實質掌控,例如婦聯會的主任委員是國民黨核心黨員蔣宋美齡,主要幹部大多也是國民黨婦女工作指導會議、中央婦女工作會的主要幹部;國民黨協助婦聯會取得「結匯附勸勞軍捐獻」(下稱勞軍捐)作為婦聯會的經費,也曾經轉發國家補助經費給婦聯會。因此黨產會在107年2月1日經過決議以黨產處字第 107001 號處分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婦聯會的錢從哪裡來?為什麼是不當黨產?
先說明被認定成附隨組織代表什麼意思呢?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5條規定,附隨組織的現有財產除非符合特定項目,原則上都會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並依同法第6條規定,經黨產會認定屬於不當黨產的財產必須收歸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加上最高法院的見解,並不是一被認定成附隨組織,所有財產就會被推定為不當黨產,必須再經過黨產會處分認定之後,特定財產才會變成不當黨產充公(請參考另一篇文章: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就一定會被凍結財產嗎?)。
以婦聯會的情形來說,婦聯會的財產中極大部分是來自「勞軍捐」,勞軍捐是婦聯會和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共同發動,期待工商業「本於愛國敬軍之熱忱…支援三軍,達成反共復國勝利為目標」,由當時的政府指示全國銀行,強制要求有進口結匯需求的業者,在指定外匯銀行結匯時捐獻特定比例給國家,從47年開始徵收到78年,期間長達30年左右。
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反面解釋,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就沒有納稅的義務,再依憲法第15條和第23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該受到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勞軍捐具有強制性,本質上就是稅捐,但卻沒有法律明文為依據課徵,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侵害人民應受保護的財產權,屬於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以「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即婦聯會)取得」的不當黨產。
原本婦聯會內部保存了39年到94年完整帳冊資料,但這些帳冊卻在106年時被搬到台泥的德惠大樓,隨後就被辜懷如等人銷毀,所以黨產會根據僅存的現有資料計算現存的不當黨產約388億元,宣告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
有人說:婦聯會現在好好的,管他過去在幹嘛?那犯罪的人在被抓到、被判刑定罪之前也過得好好的,也不管他過去在幹嘛嗎?追求並落實轉型正義是經過台灣人民透過民主自由的程序,所作出的選擇,並不是報復也不是政治追殺,況且把特定組織不應該保有的現存財產收歸國有,或還給原本應該擁有的人,不正是在解決「現在的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