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你知道「凍結帳戶」的規定可能違憲嗎?
由於詐騙案件頻傳,為了因應不斷出現的詐騙問題,政府無不使出渾身解術,希望透過各式的安全網,來達到防治詐騙、預防詐騙的成果,而將特定帳戶設為「警示帳戶」的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警示帳戶制度的緣起與作業流程
「詐騙」作為一種以矇騙的方式獲取金錢、或利益的手段,在人類社會中已經存在多時。而在台灣,從早期我們常聽到的「金光黨」,到現在時時可以遇到的「電信詐騙」,大家可以發現詐騙的手法越來越多元、也越來越便捷。
為了因應越發嚴重的詐騙事件,金管會在2006年底頒布了《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透過將特定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及禁止特定帳戶的使用,來使檢警調查更為便利、及避免未來可能利用此帳戶繼續詐騙的問題。
當受詐騙民眾到檢警等調查單位、或任一金融機構報案,提示某帳戶疑似為詐騙帳戶以後警方、金融機構必須填單通報該帳戶為警示帳戶,在確認並沒有詐騙情事之前,針對該帳戶的一切業務都會被暫停,匯入該帳戶的款項也會退回原匯款行;同時,為了避免利用同一人的帳戶進行詐騙,同一人的其他帳戶會被設定為「衍生管制帳戶」,金融機構會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匯款行。
太過鬆散而侵害基本權的作業流程
然而,這樣立意良善的規定,卻存在著問題:那就是程序過於鬆散。
由於列為警示帳戶的程序,僅需要民眾向警方、金融機構檢舉某帳戶疑似使用於詐騙的帳戶,就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凍結對方的特定帳戶、及限制同屬該人的其他帳戶的使用,而不需要經過較為嚴謹的審查程序。這樣的模式可能會出現有心人士透過將款項存進特定人帳戶後,再向警方舉報該帳戶為詐騙帳戶,由於不需要經過法院審查,只需提出質疑就可以簡單、快速地凍結特定人的特定帳戶、及其他所有帳戶內的款項。如果被凍結的帳戶是公司的往來帳戶、或個人的薪資轉帳、或帳單扣款帳戶等重要帳戶的話,就有可能導致被凍結人的不便、甚至可能危及生活、及公司的存續。
此外,相較於凍結程序,解除警示帳戶的程序雖然也十分粗糙,只需要向警方請求解除即可。但大多數的警察機關並不會在收到請求後立刻提出解除警示的書類,而是會等到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或者甚至是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以後,才願意提出;或者依照上面說到的辦法規定,在通報後2年自動解凍。這樣的實務運作狀況,可能使得特定人的帳戶長期被凍結,造成資金無法流通的窘境。
由於凍結人民帳戶的行為,涉及到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雖然並非不能為了公益目的做出限制,但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為了避免再有人被詐騙集團誆騙,凍結特定帳戶或許是最快速且有效的手段;但在手段選擇上,仍然必須要符合比例,而不能將同一人的「所有」帳戶都予以凍結及限制。
再者,除了凍結所有帳戶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以外,凍結程序過於簡單而不需經過嚴格的司法審查程序;解凍的程序在實務運作上又有可能出現數月、數年、甚至無限期的財產凍結,這些都會造成人民的財產權受損,不僅不符合程序正義、為以法律直接規定也未經過法律授權,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過去就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這樣的凍結規定違反憲法。
防治詐騙、避免人民財產權受損確實是社會重要的公共利益,但若是為了達成這樣的公益目的,而反而讓制度被有心人士利用,而侵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甚至是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時,我們就應該思考這樣的制度是否妥適,才不會讓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法操》在此呼籲金管會應該要正視這樣的問題,才能避免造成人民財產權遭有心人士恣意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