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江國慶被冤殺,法院覺得誰應該負責賠償?
圖片來源: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國(下同)85年9月,臺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性侵殺人案,軍方旋即組成了「0912專案小組」並約談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後來在交誼廳櫃檯上發現一把沾有血跡疑似兇刀的證物,循線追查發現四名士兵嫌疑重大,其中包括江國慶。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及士兵實施測謊,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測謊。測謊隔日,江國慶遭到連續37小時的疲勞訊問以及刑求逼供,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寫下自白書,承認性侵殺人。
86年3月27日,國防部覆審認為江國慶遭刑求以及證據不足,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相同三位軍法官審理,最後江國慶被判處死刑,並在86年8月13日被執行。
然而,這起案件在14年後出現大逆轉,99年監察院認為江國慶有遭到刑求且江國慶的同袍許榮洲曾自白犯案,所以提出糾正,於100年1月28日,台北地檢署才重啟調查,傳喚相關涉案人許榮洲到案說明,經由檢察官偵查後,許榮洲坦承犯下本案(註一)。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受理100年再字第1號,也就是江國慶的再審案件,並於100年9月13日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
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女士隨後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向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請求國家補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在100年10月26日作成准予補償1億318萬5000元之決定,該決定於同年11月16日確定,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並依該決定在同月29日支付補償金給王彩蓮女士。
近日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據刑事補償法及國家賠償法規定,針對江國慶案件的國家補償向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已歿,繼承人為李天賀與李欣蓉)求償。
史上最高額補償金,誰應該負責?
案發時身分 | 行為 | 一審認定 | 二審認定 | 三審認定 | |
陳肇敏 | 空作部中將司令 | 在0912專案小組會議中裁示「對江國慶的偵訊方式可作改變,如二天內仍無進展,請由反情報隊試試」,指示不具軍法警察(官)身分之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及鄧震環等人,負責訊問江國慶,以及容任反情報隊員對江國慶違法取供 | 應賠償1474萬714元 | 駁回上訴 | 駁回上訴 |
曹嘉生 | 空作部軍法室上校主任 | 配合陳肇敏指示,命黃瑞鵬簽核對江國慶的禁閉處分 | 應賠償859萬8750元 | 駁回上訴 | 駁回上訴 |
黃瑞鵬 | 空作部軍法室上尉軍事檢察官 | 簽辦對江國慶的禁閉處分,以及依江國慶的自白、現場模擬、鑑定書等等起訴江國慶 | 國家賠償法第13條,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有特別規定,黃瑞鵬必須「經判決有罪確定」後,被害人才可以請求國賠。由於黃瑞鵬並未因為追訴江國慶案件被判決有罪確定,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 未被上訴 | |
柯仲慶 | 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 | 擬定針對江國慶的「訪談計畫」,內容為疲勞訊問及不正取供,並且指派鄧震環和李植仁對江國慶以威嚇、疲勞訊問等方式不當取供 | 應賠償1474萬714元 | 駁回上訴 | 駁回上訴 |
何祖耀 | 松指部上尉空保官 | 對江國慶以威嚇、疲勞訊問等方式不當取供 | 應賠償859萬8750元 | 駁回上訴 | 駁回上訴 |
李植仁(已歿,繼承人為李天賀與李欣蓉) | 中校保防官 | 對江國慶以威嚇、疲勞訊問等方式不當取供 | 應賠償1289萬8125元 | 未上訴或被上訴 | |
鄧震環 | 上尉保防官 | 對江國慶以威嚇、疲勞訊問等方式不當取供 | 已協商和解成立,賠償金額280萬 |
根據一審判決,台北地方法院認為1億318萬5000元的補償金應該由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鄧震環,分別按照1/3、1/12、1/4、1/12、1/8、1/8的比例負擔,不過其中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針對陳肇敏、柯仲慶只有求償1474萬714元,所以法院最後仍然依照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請求的數額判決。
法院認定應負擔比例 |
金額 |
法院判決金額 |
|
陳肇敏 | 1/3 | 3439萬5000元 | 1474萬714元 |
曹嘉生 | 1/12 | 859萬8750元 | 859萬8750元 |
柯仲慶 | 1/4 | 2579萬6250元 | 1474萬714元 |
何祖耀 | 1/12 | 859萬8750元 | 859萬8750元 |
李植仁 | 1/8 | 1289萬8125元 | 1289萬8125元 |
鄧震環 | 1/8 | 1289萬8125元 | X |
法操支持不只是在江國慶案件這樣的矚目案件向有錯誤的公務員追償,在每一件因為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補償事件、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且被判決有罪確定時,都應該要向這些有不當作為的公務員求償,讓他們負起責任,而不是毫無作為,讓這些公務員造成的損害賠償默默的變成全民買單,如此一來也能夠使公務員往後執行職務時更加謹慎,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註一:審理許榮洲的過程中,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均認為,案發現場內的木條上的掌紋無法判定是許榮洲犯罪時留下的,有可能是在服役時去上廁所留下的,如今木條已遺失,無法證明該掌紋有沾血,因此改判無罪定讞。許榮洲被羈押796天,向最高法院申請冤獄賠償,後判刑事補償約160萬元。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6度台上字第2853號民事判決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