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陳鴻斌案】我就是硬要審,你咬我啊!
根據新聞報導,涉嫌性騷擾女助理的法官陳鴻斌的案件再審結果出爐,法院認定陳鴻斌的再審聲請不符合法定要件,因此駁回陳鴻斌的再審聲請,全案回到一開始免除法官職務的狀態。
法官法定原則「不等於」法官恆定原則!
2018年中,陳案再審結果出來前後,不少學者、實務界人士便對於本案的許多問題點作出批評,而其中問題最大的莫過於陳案再審法庭審判長林文舟的爭議了!
讓我們先來複習一下本案的狀況,以下的編號為事件發生順序:
- 陳鴻斌因不服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的決定、認為當時的委員組成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狀況,因此向職務法庭聲請再審。
- 依照法官法的規定,職務法庭的審判長除非有迴避等事由之外,否則應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在本案中,因為公懲會的代理委員長林堭儀是陳鴻斌懲戒案的審判長,因此必須迴避再審案,而由法官林文舟擔任審判長。
- 石木欽於2017年12月接任公懲會委員長,依法官法必須由石木欽擔任再審案審判長。但當時林認為職務法庭的組成合法,因此並沒有交棒給石木欽。
- 判決出爐以後,判決結果及林文舟的審判長身份受到質疑,林曾表示基於法官法定的原則,應該由他繼續審理,不能中途換法官。
先姑且不論林文舟與陳鴻斌之間究竟有沒有應該迴避的事由,讓我們先來看看整個程序出了什麼樣的問題。
首先,依照法官法的規定,職務法庭的審判長必須由公懲會的委員長擔任,而原本的代理委員長因為曾審理過陳案,所以由林文舟代理擔任審判長,至此並無疑問。而問題就在於,當新任委員長石木欽已經上任、且沒有應該迴避的事由,依照法官法的規定,就應該要由新任的委員長擔任審判長。
然而,林文舟不僅不交出審判長的位子,還主張依照「法官法定原則」不應更換法官,根本就是錯誤的見解,理由在於:
- 林文舟並不是公懲會的委員長,本來就不應該擔任職務法庭的審判長,今天會擔任審判長是因為「代裡」原先應該要迴避的委員長。但當石木欽上任以後,委員長的迴避事由就消失了,此時林文舟就應該要把審判長的位子交還給原本應該擔任審判長的石木欽。
- 在新的「再再審」判決新聞稿中指出,原審是混淆了「法官法定原則」及「法官恆定原則」。「法官法定原則」是要求法庭中法官的組成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但並沒有所謂一定要由同一個法官審理的要求,法官恆定原則根本就不是法官法定原則的內涵。如果有這種原則,那如果遇到法官審理中過世是不是就可以不要審?司法人員每年9月的職務調動是不是全部都違法?
《法操》認為:本案件最大的問題在於,為什麼當時沒有變更職務法庭的構成員?這是應該要在再審程序開始前就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對於整個案件的公正性會有很大的影響!而林文舟透過擴張解釋法律所沒有的內涵、用法律來矇騙大眾,究竟又有什麼居心?呼籲司法院應該要針對林文舟拒絕交出審判長位子的問題,追究林文舟的責任。
一個硬要審、一個硬不讓你審,司法公信力在哪裡?
在陳鴻斌案中,林文舟也曾說過自己不能交棒的原因,是認為如果像扁案那樣換法官,人民如何信服?而這也點出了扁案中與本案完全相反,但也同樣誇張的問題。
在近期的監察院報告中,監委陳師孟發現扁案中曾經出現庭長陳興邦強硬要求原本抽籤決定的庭長周占春提出併案申請,並將扁案併入當時蔡守訓審理的吳淑珍案件。
一個案件是不該你審的你硬要審、一個是應該要你審的硬是不讓你審,兩個案件雖然相反,但也都凸現了法院內部分案程序不夠公開、不夠透明的問題。
《法操》呼籲司法院應該要正視這兩個案件,這不僅是法官操守的問題、同時也是嚴重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觀感!如果人民看到法院可以任意變換審理案件的法官、或是硬要審理案件,又怎麼能讓人民信賴目前的司法體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