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三級三審】更一審是馬英九洩密案最後機會嗎?
馬英九洩密案檢察官公訴部分,一審無罪,二審有罪,處以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馬英九不服,上訴三審,三審再度逆轉,於2019年1月4日,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對此馬英九回應,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柯建銘則對外表示,最高法院自我矮化、濫權發回、刻意護航、極為荒謬,但他極具信心,將在更一審時能夠贏得勝利。
第三審撤銷二審判決的理由是什麼?究竟柯建銘和馬英九在吵什麼?更審是馬英九洩密案最終一戰嗎?
馬英九洩密案,究竟洩漏什麼秘密?
檢調原本在進行「正己專案」的監聽,鎖定多位涉貪法官,意外發現柯建銘與涉貪法官陳榮和疑似有不明往來。檢察總長黃世銘因而發現「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懷疑柯建銘聯合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背信罪案件檢察官林秀濤,讓林秀濤不要上訴,該案最後也無罪定讞。
事情發生後,黃世銘認定此為「行政不法」之關說行為,決定報告當時的總統馬英九。馬英九在得知這些祕密後,將這些資料給予時任行政院院長之江宜樺及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之羅智強。
三審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理由?
一審認為依據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之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即為刑法上不罰之行為,所以判決馬英九無罪。二審則認為,認為總統也是廣義公務員,應該要有一般性的保密義務;且當時並沒有院際爭議,所以沒有院際調解權的適用,因此判決馬英九有罪。
三審則以二審法院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理由有:
- 認為二審法院僅用抽象標題或類別之籠統敘述馬英九洩密內容,自不足以資為本件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之依據,難謂適法。
- 江宜樺是否係無權或不應知悉該秘密之人?並非全無疑義。僅以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之職務與偵查犯罪及國會自律無關,遽認江宜樺係無權或不應知悉上述秘密之人,而為不利於馬英九之認定,認為原審沒有在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判決理由欠備之違法。
- 原判決對於案發當晚其等是否有與江宜樺及羅智強談及閣員政治責任之問題,僅以羅智強與江宜樺,證詞互有矛盾之證述,認為馬英九前揭所辯不足採信,而為不利於馬英九之認定,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
- 此關說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原審法院並沒有詳細剖析遽謂司法關說與增進公共利益無涉云云,而為不利於馬英九之認定,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第三審」法律審,不認定事實!
三級三審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訴訟制度保障,但大家知道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訴三審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那什麼樣的情況是判決違背法令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3.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4.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5.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6.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7.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8.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9.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10.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11.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12.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13.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14.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更審是馬英九洩密案最終一戰嗎?
馬英九洩密案所涉犯的法條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輕罪原則上不能上訴三審,但為了確保被告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促成立法院修法,放寬上訴三審限制,輕罪若一審無罪,二審被判有罪,可以提起上訴。所以本案馬英九才能提起上訴。
但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經最高法院發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所以接下來台灣高等法院的更一審判決將是馬英九最後一戰,更一審判決後,案件就不可以再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