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就一定會被凍結財產嗎?
案件更新:
108年5月9日,婦聯會先前針對黨產會「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的處分(A處分)聲請停止執行,遭到北高行駁回聲請,婦聯會不服提出抗告,再次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最高行認為A處分如果經過本案訴訟後,認為A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確定,A處分的確認效力隨即消滅,並沒有不能回復之情形;且並非「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後,婦聯會的縣有財產就會變成不當黨產,還要經過黨產會再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另外作成認定不當黨產的處分,婦聯會的不當黨產才會被禁止處分等等,婦聯會主張「A處分有凍結婦聯會財產的效力」是錯的,也就是A處分的執行並不會造成婦聯會受有難以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不符合聲請停止執行的要件。
最高行新聞稿
108年3月29日,婦聯會再次聲請停止執行,不過北高行認為黨產會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所影響之客觀情勢並無變動,本案仍為「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駁回婦聯會的聲請。
北高行新聞稿相關案件:
婦聯會和黨產會都對北高行108年度停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中不利部分提起抗告,最高行在108年5月15日駁回雙方的抗告,維持原裁定,理由如下:
1.原處分中確認婦聯會之財產係屬不當取得財產部分:這部分雖然對婦聯會組織私益有所壓抑,但產生「難以回復損害」的機率很低,不符合「急迫情事」之停止執行要件,故最高行認為婦聯會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
2.原處分中命婦聯會應移轉特定財產為國有的下命處分部分:最高行考量黨產會與婦聯會對移轉範圍尚有爭議、本案執行金額高達388億1,124萬1,592元,且「移轉為國有後,將來遭動用可能性尚不能全然排除」、「婦聯會私自動用該財產之可能性甚低」等等因素,如果直接將原處分所指的特定財產移轉國有,將導致婦聯會之財產權受到不測之損害,因此維持原裁定,駁回黨產會的抗告。
最高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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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針對黨產會命「30日內將不當取得的約388億元財產,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的處分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在108年4月18日作出部分准許、部分駁回的裁定如下:
確認婦聯會之財產係屬不當取得財產的處分:這部分只是確認處分,如果本案訴訟婦聯會勝訴的話確認處分的效力就會消滅,基本上沒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情形,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
命婦聯會應移轉財產為國有的下命處分:因為如果婦聯會沒有按期限把特定財產移轉為國有,黨產會即可移送行政執行,執行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符合停止執行的急迫性要件。此外,婦聯會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已經按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被凍結,已經足以確保如果日後黨產會本案勝訴的話可以順利執行;再考量移轉國有的財產要先成立特種基金後才能加以運用,目前特種基金尚未成立,衡量本案388億餘元財產之執行對婦聯會和國家的利害影響後,此部分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應予准許。
北高行新聞稿相似案件:
中影公司
108年3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北高行更為裁定,理由是「中影公司是自始就是附隨組織,還是嗣後才變成附隨組織」,以及「原處分對中影公司營運活動有沒有造成重大威脅」等問題,原裁定並沒有釐清,必須將這些問題調查清楚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最高行新聞稿
108年1月10日,北高行裁定駁回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因黨產條例事件的聲請停止執行案件。
北高行新聞稿
救國團
108年2月27日,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不服北高行的裁定提起抗告,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最高行政法院除了同樣認為並不是一被認定成附隨組織,現有財產就是黨產條例所指的不當取得財產外,最高行也指出並非法律經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依據該法律作成的行政處分就有一望即知的顯然違法,還必須經過大法官的審理後才知道結果,因此本案沒有情況緊急,非及時由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的效力,否則難以救濟的情事,駁回救國團的抗告,裁定確定。
最高行新聞稿
108年1月8日,北高行裁定駁回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因黨產條例事件的聲請停止執行案件,理由同樣認為並不是一被認定成附隨組織,該附隨組織的現有財產就是黨產條例所指的不當取得財產,還要再經由黨產會作出認定哪些財產屬於不當取得財產的處分後,才會有真正喪失處分權的結果。
北高行新聞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在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經第7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屬於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做成黨產會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 107001 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
婦聯會不滿被認定成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因而就系爭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月28日作出裁定,就訴訟本案部分由於已經有相同情形的另案聲請釋憲中,所以在釋憲作成解釋之前,本案停止訴訟程序,系爭處分則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後來黨產會就北高行的裁定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在12月13日裁定「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廢棄,廢棄部分駁回婦聯會在北高行的聲請」,也就是不停止執行。
被認定成附隨組織會怎麼樣嗎?為什麼婦聯會會提起行政訴訟和聲請停止執行呢?又北高行和最高行政法院的認定為什麼會不一樣呢?一起來看看吧!
黨產條例
第5條第1項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6條第1項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第9條第1項
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
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vs.婦聯會基本權被侵害?
北高行認為應該停止執行的理由中說到,假設「系爭處分停止執行」,但「釋憲後法規均無違憲,也判決確定原處分是正確的」情形下,婦聯會在停止執行這段時間內所作的財產處分就有可能變成無效的處分,即便是捐贈或是公益的執行,也都有可能產生公法上不當得利問題,但這些都是可預見的風險,北高行期待婦聯會理性處理財產來避免這些法制風險;另外對黨產會來說,系爭處分停止執行的時間似乎也僅是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反之,北高行認為如果系爭處分有未盡周延的地方,而任由其發生效力的話,會對婦聯會的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名譽維護、財產保全等等基本權造成難以估算的損失,與其讓黨產會再依黨產條例第6條處分,衍生各式各樣的爭議救濟案件,不如現在就把系爭處分停止執行來的簡單乾淨。
北高行的假設中將婦聯會違法處分財產的行為歸類為可預見的風險,忽略了違法處分財產影響的範圍是不可預期的,且將合法的處分停止執行不僅是所謂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受到傷害。北高行最後認為與其讓黨產會之後行使職權可能產生更多爭議,不如就讓系爭處分停止執行的說法,也有因噎廢食之虞,照北高行這樣的邏輯,只要可能產生爭議的處分就必須停止執行,如何兼顧行政效率呢?
最高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則認為雖然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者就能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但該條屬於普遍抽象規範,所以原則上婦聯會的財產是否屬於不當黨產,還是必須等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第6條第一項作出處分認定哪些財產屬於不當黨產之後,才會有同法第9條第1項的凍結效果,並不是一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後,婦聯會所有的財產就都屬於不當黨產且被凍結。
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系爭處分並不會直接發生凍結財產的效果,也就是不會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不符合提起停止執行的要件,必須等到黨產會再作出處分認定婦聯會哪些財產屬於不當黨產之後,特定財產才會被凍結,此時才有可能符合提起停止執行的要件。
本案後續還會有什麼樣的發展呢?《法操》將為大家繼續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