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2018年公投】新公投法的待解決問題
圖片源自東森新聞
2018年12月14日更新:根據新聞報導,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於立法院報告時提出未來公投法修法的7大方向,分別是:
1. 延長公投案從公告完成到投票的期限,預計從現行一到六個月修正為三到六個月或四到八個月。(呼應公投成案後、投票前社會討論時間過短問題。)
2. 修正公投法第23條,將公投「應」與六個月內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的規定,放寬為「得」同日舉行。(呼應本次公投法大選所造成的問題。)
3. 明文排除限制、剝奪基本人權的公投提案。(呼應本次愛家公投爭議。)
4. 將公投主文字數限制於30字以內。(呼應提案主文過長的問題。)
5. 連署書的提出僅限一次。(呼應已核養綠補件爭議。)
6. 提案人名冊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呼應死人連署問題。)
7. 投票當日不得進行公投宣傳。(呼應投票日宣傳問題。)
2018年公投是公投法施行以來提案數最多、投票人數最多、提案通過數最多的一屆,但也由於這是修法後的第一次公投,仍有許多需要更詳盡規範的問題,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公投法修正原因:提高公投投票率
在開始討論公投問題前,我們必須先來了解去年公投法修正的方向。
其實在公投法修正前,我們已經經歷過6次的公投。但當時除了提案門檻過高、還必須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外,提案成功還必須經過「雙二一」的高同意門檻,因此被戲稱為是「鳥籠公投」。當時為了要面對公投提案通過的高難度,有人想出了以不通過達成通過目的提案文字技術;反對方則祭出了透過「不領票」讓投票率不過的方式阻擋公投。
因此,為了要能展現更多的民意,並使人民更能親近使用公投法、更踴躍參與公投,我國在2017年底修正了公投法的內容,大幅下修了公投成案、通過的門檻。同時,立法者拔掉了被稱作「太上皇」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公投提案原則不再經過審查,使政府不再具有控制人民提案內容的權限,也進一步提高人民提案的意願。
但也因為採取提高投票率的修正方向,使得現行公投法反而出現了一些問題,有待未來修法解決:
有關這次的公投有哪些問題…
本次公投從提案階段到最終的投票階段其實存在著許多的爭議,立法者勢必得在下次的公投法修法時想辦法處理,我們已下會依照時間順序來和大家聊聊這些問題:
一、中選會是否可以審查「提案是否違憲」爭議
首先,目前公投法刪除提案審查規定後,主關機關中選會已經不能再針對公投提案進行「實質」審查,但如果提案通過後結果勢必違反憲法的話,中選會是否能進行審查呢?
有人認為:中選會應該要對議案進行違憲審查,否則會導致花大錢辦公投結果根本無效的狀況,勞民又傷財;但也有人認為:公投法既然規定不能審查,那除非是一看就知道是違憲的特例以外,原則上不能進行審查。
本次出現爭議的是愛家三公投是否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問題,而中選會立場似乎採取後者,但從公告文字來看似乎又有針對提案進行審查的傾象,而引來各方的批評。因此未來該如何處理類似的問題,立法者必須要審慎思考。
二、少數族群權益是否可以公投決定爭議
再來,是針對是否可以以公投的方式決定少數族群權利義務的問題,也就是:「基本人權可不可以公投?」的問題。
目前公投法第1條第2項雖然規定了原住民族權益相關事項不能進行公投的規範,可見立法者立法當時有想到這樣的問題。但其餘少數族群相關規範確實並未規定,而出現法律的漏洞,也可能造成多數人決定少數人權益的詭異狀況。因此究竟應該如何面對這樣的問題,立法者也必須審慎思考。
三、公投提案矛盾爭議
本次公投提案階段,婚姻平權方為反制愛家公投,而提出與愛家公投立場完全相反的平權公投提案。但中選會針對這種可能出現結果互相矛盾狀況的提案,並沒有作出實質的處理、公投法也沒有相關規範。雖然本次並未出現公投結果互相矛盾的狀況,但未來修法時勢必得處理這樣的問題。
四、公投死人連署爭議
本次公投出現連署人於公投可連署前便已經死亡的「死人連署」狀況,但由於出現死人連署的案件都有通過公投的成案門檻。但出現不實連署有可能出現提案的公信力受損的質疑,因此未來是否需要再進行限制有可能需要立法者再斟酌。
五、公投綁大選時間限制
由於台灣選舉文化特殊,如果沒有綁定大選通常不太有人參與公民投票,也因此各方人馬都希望能再公投綁大選的時間限制內交件。但究竟這個「最終交件時間」究竟是什麼時候呢?在公投法裡面並未明文,因此出現了大家各說各話的狀況,中選會的時間也一延再延,也成為未來修法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六、公投第二階段連署的「補件」爭議
我們在《以核養綠公投在吵些什麼?》一文中曾經針對究竟可不可以「交件後審查前補件」爭議做了詳細的介紹,大家可以再複習一下。但目前公投法確實並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未來修法勢必也必須重視這個問題。
七、公投宣傳資金是否需要限制
公投、選舉是否要限制宣傳資金上限一直都有爭議。日本選舉制度下,候選人的宣傳單大小、張數、版型等都有嚴格的限制,且必須要貼上國家發給的相關認證資訊。這樣的制度模式是為了避免資源較多的團體投注相對大量的資金於宣傳,造成資訊傳遞落差的狀況,本次愛家公投團體與婚姻平權團體間的資金落差即是這樣的例子。
但這樣的規定容易引起侵害言論自由的質疑,是否有限制必要仍須立法者評估。
八、公投辯論的實行方式需要再研討
本次公投議案辯論究竟有沒有落實也是個問題。
舉例來說,辯論會前的反方代表抽籤,就出現正方人士自行組成反方辦事處參與反方代表抽籤的狀況。此外,東奧證明公投案竟沒有任何反方代表參與辯論,但中華奧會卻在公投前以新聞稿等方式持續發布反對意見。這樣的狀況是否有助於辯論會的進行、及正反雙方意見的交流,需要立法者再深思。
九、公投公報的提出、修正爭議
公投公報的提出、行政機關的意見是否可以修正,我們在《【中選會違法?】幸福盟呼籲:中選會應停止違法公投公告》一文中有做過介紹。由於相關的法規在公投法中界定較為模糊,未來修法時也必須要思考如何明確化公報內容的修改、提出時點等規定。
十、公投提案不實資訊規制問題
本次公投宣傳期,常出現不實訊息流竄的狀況,NCC也接獲許多疑似違法的舉報,並將狀況移由中選會處理。此外,針對同志教育部分,教育部也多次針對反對方提出的問題進行澄清,但反方仍持續散布錯誤資訊,並指稱教育的澄清內容是假的。
這些錯誤資訊的流傳,導致一方必須耗費相對更多的資源在澄清謠言,對於正反雙方意見交流影響巨大,甚至可能成為影響公投是否有合理民意基礎的重要關鍵。未來立法者在修法時,絕對有必要處理相關資訊如何規範的問題。
十一、公投當日排隊時間過長問題
本次公投議案眾多,加上公投提案以「文字」表述,導致許多民眾投票速度的延遲,嚴重拖慢整體投票進度,也出現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等問題。
雖然中選會有事先向民眾宣導必須於投票前了解議案內容,但許多民眾都是到了投票所才第一次看公投主文。未來中選會在進行公投公告時,也必須要再思考如何讓民眾更了解公投提案內容。
十二、公投當天的違法情事如何處理
本次公投投票日也發生許多違法情事,伴侶盟於新聞中提到:
- 投票所內的公投文宣、布條未撤下
- 有宣傳車直接在投票所前宣傳
- 還有特定團體的投票指引放在圈票處,經伴侶盟夥伴強烈要求後,選務人員才收回
- 高雄有選務人員直接引導選民如何投票,或是不發全部的公投票,或是選務人員提供的說明單張,竟不是中選會提供的
- 屏東有選務人員掀起圈選處的簾幕,讓選民對著指引圈選
除此之外,就公投開票過程中,就「如何開票」也有許多爭議,據新聞報導:有地方投開票所以錯誤的開票方式清查公投票,引發大家對於公投開票過程合法性的質疑。
究竟該如何開票、如何投票,未來中選會、立法院也必須要思考如何從法規面、實際執行面去規劃、執行,才能有效確保公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