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屏東縣議會議長賄選案】賄選怎麼認定呢?
圖片源自廉政署
根據新聞報導,最高法院於昨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屏東縣11位議員涉嫌行收賄案件判決結果。最高法院公告指出,屏東縣議員王志豐、潘裕隆、廖秋東、林柏志4人為支持同為議員的周典論當選議長,遂基於共同行賄的犯意,邀請李冀香、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及許天賜等人至台中吃、住、治裝。最終除李天賜因於判決前已死亡而公訴不受理外,其餘均判處有罪,並分別處以3年2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怎樣會構成算是賄選?
新聞上常常出現某某民意代表涉嫌賄選、誰誰誰又收了某某某的賄款,但你知道究竟怎麼樣才算是「賄選」嗎?
根據刑法第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就是大家常聽到的收賄罪。而同法第144條則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是我們常聽到的行賄罪。
簡單地說,向有投票權的人約定給他一定的金錢、或非金錢利益,以換取特定的投票行使方式、或不投票;或者是有投票權人自己跑來以一定的投票行使方式,要求給予一定的金錢或利益,就是常聽到的賄選。
舉例來,阿明是法操市市長候選人,他為了要選上市長,於是向小美以500元的價格換取小美的選票、向阿聰約定以未來當選後指定他當副市長,這樣的情況就屬於交互賄賂、期約的狀況。
至於什麼是「具有選舉權之人」呢?就是可以投票的人,而且依照最高法院的決議更認為,如果像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賄選案中,他在選上市議員前,就已經針對未來自己選上之後參選議長而選前綁樁的情形,只要最後他賄賂的對象真的當選了議員,也會構成賄賂罪。
此外,如果今天的狀況是以未來不可能實現的條件為期約,例如約定當選立法委員以後,任命賄賂人為台北市長,這樣會不會構成賄路罪呢?如果從賄賂罪保護的是投票公正性的法益,因此也有可能會構成喔!
最後有一點要特別注意,我國目前訂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罰選舉中的賄選行為。因此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該要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處罰喔!
本件高等法院怎麼說?
究竟在這個案件中,高等法院為什麼會判上面說到的人有罪呢?
高等法院認為,王志豐等4人涉嫌基於使周典論當選議長,以到台中吃、住、治裝為對價,約定李冀香等人於投票時投給周典論。由於李冀香等人都選上了議員,因此具有選舉議長的資格,加上有以治裝等為對價要求他們投給特定人,就會構成行賄罪及收賄罪。
至於他們投票的對象周典論,由於王志峰等人均自白周典論並沒有參與賄選,一切都是他們自發性為之,而檢察官又無法舉證周典論確實有參與其中,因此判決無罪。
選舉將至嚴防賄選
今年11月24日將舉行九合一選舉,各地檢調單位無不進入防賄選的備戰狀態,為了能使選出來的議員更具民主正當性、體現民主的價值,法操在此呼籲大家一定要拒絕賄選,才能成為民主社會中的好公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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