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食安法】尼龍袋煮米粉,只開罰三萬元?

  • 2018-10-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自由時報
 

根據媒體報導,高雄一家炒羊肉店,被網友踢爆老闆娘在煮米粉的時候,將尼龍袋一起下去煮。在衛生稽查員第一次到場稽查時,老闆娘否認,並表明影片是十年前的影片,現在已經改用金屬器具煮。但網友則以現場擺設等環境證據,再次踢爆老闆娘謊言。衛生稽查員第二次到訪時,老闆娘終於承認,但稱會這樣煮,是過去師傅傳下來的煮法,自己沒有要害人的意思,並表示自己家裏也都這樣吃。

報導,在第一次去稽查時,衛生局人員就發現該店面並沒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店面的環境也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簡稱良好衛生規範)。高雄衛生署已經先針對這兩點開單,命改善,須於10月30日前改正完成。第二次稽查則是以製程設備、容器不得污染食品開單,命限期改善。老闆娘說謊的部分,因為提供不實資訊,所以開罰3萬元。

此羊肉店究竟觸犯了食安法的什麼規定?只罰3萬元是否太輕?

食品業者登錄,使得營業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才能開始營業。而根據衛福部「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規定,食品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售及餐飲業者,包括市場、夜市攤販,都要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後,才能營業。

如果沒有登記,依據食安法第48條規定,應在期限內改正,若不改正則可以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可以命暫時歇業或廢止登記。

環境髒亂

依據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在政府規定的良好衛生規範中,有規範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地面,要保持整潔、食品該如何保鮮、食器該如何殺菌等等。

若違反依據食安法第44條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可以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可以命暫時歇業或廢止登記。

說謊

這個行為是這間店被開罰的唯一項目,其他都是限期改善而已。報導指出因為他提供不實資料,所以違反食安法第47條開罰。但食安法第47條規範了相當多的行為,本次老闆娘其實沒有提供其他的物證,只是否認和說謊。這樣的行為,應該屬於該條第1項第10款「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而違反該條的處罰,就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把尼龍放進去煮

目前高雄市衛生局仍是以該店家違反良好衛生規範第26條「製備過程中所使用設備及器具,其操作及維護,應避免污染食品」開罰。罰則與環境髒亂相同,是依據食安法地44條規定「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才會開罰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但把尼龍放進去煮,與生食和熟食玷板混著用應該是不同的狀況。塑化劑在高溫或接觸到油脂的時候,會溶出。我國環保署,將塑化劑分成很不同的毒物分類,有些屬於慢毒性物質可能會造成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也有一些屬於急毒性物質。

若包在尼龍中煮的米粉,驗出危害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塑化劑,那就很有可能會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食品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不得販賣的規定。炒羊肉店的老闆娘,就可能會被依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即便是情節輕微者,也可能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但該尼龍袋的材質為何?是否真的有因為高溫加熱而溶出有害物質?目前只有主管機關進行稽查,但上述這些都是應該要深入詳加調查的。若有證據可以證明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混入米粉中,檢察官就應考慮以食安法將老闆娘起訴,透過法院審理,讓事情水落石出,還給人民一個安心的食品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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