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普悠瑪出軌事故】現場影響救災有什麼責任嗎?

  • 2018-10-24
  • 法操司想傳媒


普悠瑪出軌事件救援行動(圖片源自今日新聞/基隆市消防局)
 

根據新聞報導,本次普悠瑪出軌事件發生後,因有團體到現場誦經,遭網友質疑誦經聲可能會導致救援隊無法聽到求救聲,而影響救援行動。對此該團體則回應,感謝各界針貶。

在災害發生現場影響救災,現場人員可以怎麼處理呢?

相信大家都知道,當發生火災、天災、車禍等事件時,為了使現場救援能更順利儘量不要在現場圍觀,以避免救援路線受阻。但從過去的新聞事件來看,仍難免有圍觀的狀況發生。當出現這樣的狀況時,現場人員該怎麼處理呢?這涉及到所謂行政法上的「即時強制」規定了!

所謂的「即時強制」,指的是為了避免危害的發生、防止犯罪或於災害救援等緊急情況下,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與的職權,以強制力要求人民為、或不為特定的行為、或對人民之財產為必要的徵收、使用等。(註)

目前,關於救災時可以進行的即時強制行為,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消防法、災害防治法等都有明確的規範。而其中,警察職權行使法27條消防法第20條災害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等,都賦予了有關機關於必要時禁止人民進入救災區域、或驅散區域內人民的權限,當災害發生、且已經造成救災的困難的時候,現場救災人員、指揮人員就可以依據上開規定要求現場民眾離開。

如果不離開怎麼辦?

然而,雖然法律規定完善,但免不了還是會出現因為圍觀群眾過多,導致現場救災困難的憾事發生。當這種事情發生的時候,法律對於這些導致災害擴大的圍觀民眾,其實是設有處罰規範的,例如:

  1.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的規定,當災害發生時,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而不聽禁止的話,可以處以新台幣(下同)6,000元以下的罰鍰。
  2. 根據消防法第36條的規定,不聽從現場救災人員疏散之命令,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3. 依據災害防治法第38條的規定,違反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的驅離或管制處分,可以處以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4. 根據刑法第182條規定,災害發生時,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工具或以他法妨害救災,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5. 如果妨礙救災的行為,已經確實導致受災民眾因此死亡、而有辦法證明因果關係的話,也有可能要負擔刑法第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責任。

災害發生時,請記得不要干擾救災人員

隨著科技的進步、及法規的逐漸完善,目前我國的災害救援能力已經較過去有了顯著的提升。然而,新聞上還是不時會出現疑似妨礙救災的新聞,也讓人感到十分的憤怒。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是故意要妨礙救災工作,有時是為了讓現場民眾安心等良善的原因,才會出現在現場。但若是這樣的行為造成了搜救上的困難,不也是另外一種形式上的侵害嗎?

因此,若是再出現類似的狀況,建議大家先不要慌張湧入災害發生區域,而是在與該區域負責單位溝通協調、確認有無需要給予協助後,再行前往給予協助,才不會造成救援人員的困擾喔!

在徵用人民財產的狀況,人民可以事後請求國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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