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淺談監護宣告新制度——意定監護

  • 2018-10-19
  • 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照片來源:網路
 

法務部日前發布新聞稿,鑑於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現行法下的「法定監護宣告制度」已經漸漸不足以因應。因此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要新增「意定監護宣告制度」,以求「最小變動成年監護制度」和「尊重本人意思自主」。如果草案立法通過,勢必將對現行監護宣告制度產生極大幅度的變動。那麼究竟所謂意定監護宣告是什麼樣的制度、又會對現行實務帶來什麼影響,本文以下將為大家稍作解析。

現行監護宣告制度與意定監護

 

監護宣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那些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像一般人一樣做出理智決定的人。透過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來代替這個精神障礙者做所有法律上的決定。舉例而言,父親A因為罹患失智症,導致無法做任何日常決定,因此法院指定兒子B作為他的監護人。從此以後,A就喪失行為能力,在法律上幾乎等同於3歲小孩,所有可能牽涉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簽訂契約等等)都必須由B來代勞,A不能單獨為之。

現行法的監護宣告制度,是只有在A發病、被診斷出來之後,才可以由他的親屬或社工單位等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在法院做出監護宣告裁定之前,A仍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還可以自己與別人簽約等等。然而,依照我國目前的法院實務,法院從收到聲請開始,到作出監護宣告裁定之前,因為必須進行精神鑑定、確認監護人是否有足夠資格等等,往往必須耗費數個月的時間,曠日費時之下,常常緩不濟急。

另一方面,由於聲請監護宣告的時候,A通常已經陷入意識、思慮不清的狀態,根本無法作主,也無法表達誰是適合自己的監護人。而監護人在實質上,又幾乎擁有掌控A所有財務狀況的權能。因此在選定監護人的時候,經常會出現兄弟姐妹間爭著要當監護人,甚至為此撕破臉的狀況。

意定監護制度的修法,很大程度就是要解決上述幾個問題。所謂意定監護,意思就是讓A在患病以前,就先以書面方式指定自己未來如果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要由B來擔任他的監護人。在未來如果A真的因為患病而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時,B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法院的審查也是以A的意思為準,直接選任B做為監護人。一方面可以減少審查時間,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較尊重A本身的意願,更減少家族內部為了爭奪監護人地位的糾紛。

意定監護修法草案的精神

行政院會通過的民法修正草案,主要新增了1113-2至1113-10等9條條文,將意定監護納入民法之中,其中有幾個比較值得注意的規定。

1113-3條規定,被監護人A在做成書面指定B為日後監護人、或是要把監護人B改成另一人C的時候,他寫的書面意定監護契約,都必須經過公證,而且公證人必須在公證完成後,主動通知法院。根據立法理由的解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日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同時也能加強對當事人的保障。而在實際的操作下,因為意定監護契約在成立時就已經經過公證、在法院建檔了,應該也可以有效減少法院審理監護宣告案件的時間。

而緊接在後的法律規定,則彰顯了另一個意定監護的精神:盡量以當事人意見為準、將法院介入程度減到最低。例如1113-4條第1項規定法院只能按照意定監護契約內容,由A所指定的B作為監護人;1113-5規定,A在監護宣告生效之前或之後,都可以撤回意定監護契約;1113-6則規定,如果A指定B、C、D等多數人共同做為他的監護人,而其中B因為死亡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導致喪失監護人資格後,法院不能自己指定別人來代替B的位置,而是要由C、D直接接手。

但除此之外,草案還是保留了法院介入的空間,尤其是當被指定為監護人的B有法定不適任情形時。例如1113-4第2項規定,就算在A陷入精神障礙後,如果B依意定監護契約聲請監護宣告時,有事實可以證明B顯然不適任做為監護人(例如過去有試圖詐取A錢財的行為、或是長期不在國內等等),法院就可以改指定他人作為監護人。

草案猶存疑慮

正如前述,監護宣告最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家族成員之間對監護人地位的爭奪。雖然意定監護制度,確實可以透過被監護人A的意志,來達到事先解決家族內部紛爭的效果。

然而,如果我們檢視意定監護的草案,根據1113-3條第2項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和公證,只需要A和B的共同簽訂和在場即可,並不需要經過其他家族成員同意。那麼在未來A確實陷入精神障礙時,其他家族成員是否也有管道爭執這些契約未經他們同意呢?如果有的話,又是否會使得意定監護契約的原意大打折扣呢?

當然,民法規定下本來有所謂的「親屬會議」,其目的就是用來解決監護宣告等親屬關係變動所可能發生的爭議。然而隨著現今社會家庭型態的變動,親屬會議基本上已經在社會上非常罕見,也幾乎毫無實用性可言。監護宣告涉及一個人財產和行為能力的大幅變動,對家族而言茲事體大。除了意定監護以外,還可以採取什麼樣的制度來將家族內部糾紛降到最低,也是值得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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