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5億名畫?裱框後褪色?可以向畫廊求償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11.05更新:根據媒體報導,畫廊老闆告方姓收藏家傷害罪的部分,今日將要開庭審理。方男親上媒體,說明案件經過。並提出畫作高清掃瞄圖及鑑定報告向媒體說明。從新聞影片中,看到的鑑定報告書,是2016年12月7日《央視鑑寶》通知,鑑定為真。其實這些證據與傷害罪的審理,關聯性不大。但這些證據足夠讓方男向畫廊老闆求償嗎?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方姓收藏家,拿元代黃公望的《天池石壁圖》軸絹本,到師大路的畫廊裱框。沒想到,該畫在裱框後,竟然褪色。方男堅稱這幅畫是世上唯一的真跡,經過北京故宮鑑定;北京的拍賣會鑑定價格至少5億人民幣,要求店家賠償,並出言恐嚇,甚至推打老闆娘。最後雙方無法解決問題,上法院互告。方男被台北地檢署依恐嚇和傷害罪起訴,方男提告毀損的部分,檢方認為店家沒有毀損的故意,所以不起訴處分。
如果今天拿畫去裱框,發現畫有毀損的情況,要怎麼樣才能求償呢?
「裱框」屬於承攬契約
勞務契約在民法上可以分成三種「僱傭、承攬、委任」,依契約目的不同、是否具有從屬性等區分。
圖:黃光望傳稱作品〈天池石壁圖〉,取自故宮官網https://www.npm.gov.tw/exh100/fuchun/ch_07.html
請人裱框應該屬於民法第490條規定的承攬契約。收藏家將畫交給畫廊,請畫廊裱框完後再來取。畫廊會如何裱框,或該如何裱框,不受收藏家的指揮和監督。所以請他人裱框應該屬於承攬契約。
承攬工作如果有瑕疵,該如何求償?又該有誰舉證呢?
根據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的義務,若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可以定相當的期限,要求承攬人修補。另外依據民法第495條如果工作的瑕疵是可歸責於承攬人的過失,定作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基於上述規定,可以看到承攬契約成立後,承攬人對工作必須負無過失的擔保責任,承攬人對於工作的瑕疵基本上,都需要負責。在這樣的前提下,定作人只需要證明工作有瑕疵,以及這樣的瑕疵造成了什麼樣的損害。
方姓收藏家如果要求償,要證明什麼?
方姓收藏家如果真的要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他首先需要證明他的畫真的有褪色,譬如說提出裱框前、裱框後的高清晰照片,供法院評斷。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損害價值的認定,方男稱自己的畫接受過北京故宮的檢驗,絕對是真跡。
但就北京故宮官網的Q&A,「為保持故宮博物院學術研究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工作嚴謹的態度,我院規定,故宮博物院研究人員不對外為私人進行文物鑑定」。另外,方姓收藏家所聲稱的,北京的拍賣會的價格鑑定有5億人民幣,這一點也需要負舉證責任,出具相關的鑑定證明供檢驗。但同時在訴訟過程中,畫廊老闆仍可以基於承攬人的專業,舉證自己在裱框的過程並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