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裸體清潔員爭議】難道只有「裸體女清潔員」?

  • 2018-09-2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源自Joy of ironing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期有業者仿效英國、澳洲的「裸體清潔員」服務,在網路上公開徵求想從事裸體清潔服務的人士。業者表示消費者可以自行準備衣物給清潔員於打掃時穿,也可以指定工作內容、全裸、半裸等等,但相對的每小時的服務費用高達新台幣2000~3000元。但業者也提醒,如果在服務過程中,顧客對清潔員出現任何肢體碰觸,清潔員便會直接離開,且不會退還款項。警方指出,如果不涉及性交易,且是在私人領域內進行,業者及女工作者應該不會構成妨害風化罪的問題,但是會嚴防服務變質。(註1)

裸體清潔服務到底會不會被處罰?

究竟這樣的服務會不會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責呢?

理論上來說,刑法第234條妨害風化罪的構成有「公然」的要件,因此若是在家裡裸體清潔,理論上並不會構成此處的妨害風化罪責。此外,究竟裸體打掃是不是一種猥褻行為,也有疑慮。但至少在不符合「公然」的要件下,單純裸體居家清潔而不涉及性交易的話,是沒有刑法妨害風化罪的問題的。

新聞的問題在於「平等權」

回到新聞,我們來看看新聞中出現的另一個問題:平等權議題。

首先來看看這個新聞中警方的說法:「裸體清潔員若在私人空間裸體打掃,而非公眾場所且未涉及性交易,業者、女工作者應沒有違反妨害風化,況且,網頁提及若觸碰清潔員身體,裸體男或女清潔員將會直接離開,並報警處理,除非業者有媒介性交易,從中得利,否則難以構成刑法妨害風化行為…」

大家有注意到一個問題嗎?雖然警方提到了「男或女清潔員將會直接離開」,但是在前面討論妨害風化罪時,卻是用「業者、女工作者應沒有違反妨害風化」,這可以來聊聊所謂「間接性別差別待遇」問題。

所謂的「間接性別差別待遇」,指的是外表中立、平等的法規,但是在適用上卻出現因為生理、或心理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的狀況。這樣的問題在釋字第666號解釋、及釋字第728號解釋的案件事實中都有遇到。

釋字666號解釋是在處理「罰娼不罰嫖」的問題,當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只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交易相對人,被大法官宣告違反平等權違憲。大法官雖然在解釋文中提到了性別平等問題,也就是雖然表面上看起來男女都有可能是被處罰對象,但在實務運作上,由於性工作者多為女性,男性性工作者被處罰比例罕見,導致法條適用出現幾乎只處罰特定性別的違反平等權狀態,但在解釋文中並沒有再深入討論。反而是當時時任、現在又再任的許宗力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有對這種「間接性別差別待遇」的狀況做了更細緻的討論。

釋字728號解釋則是在處理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問題,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的派下員權利依照原契約處理,但由於條例施行前的契約大多僅男性派下員可以繼承,導致這個表面中立的法規,在實際運用上出現男女不平等的狀況。雖然大法官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但是當時的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要尊重契約的既存法律關係,而宣告該規範合憲,這樣的見解也有學者批評。

我們可以一起來討論一些問題…

由上面的兩個釋字及新聞中警察的說法,我們可以看出在社會上仍然存在著這類可能涉及性相關工作只會有女性要做、或是反過來只有男性才會需要這類型服務的狀況。但我們可以想個問題,難道男性就不會想做這類工作嗎?難道女性就不會需要這類型服務嗎?

生活上存在太多這類的狀況,像是我們常常聽到的比宅男還要多的宅男女神,為什麼宅的一定是男?為什麼宅男一定要喜歡女神?難道宅男不能喜歡肌肉大叔嗎?這些都可以來想想看喔!

此外,我們還可以討論一個問題,如果以自己的身體作為賺錢的工具究竟為什麼不行呢?以這次的新聞為例,如果不涉及刑法上的性交易,那單純只是認真清潔,真的有必要事前先找理由禁止嗎?更甚至我們可以來思考,性交易是不是真的罪大惡極呢?還是我們應該要重新檢視現在的社會現狀,部分開放性交易呢?都值得我們來思考。(註2)

註1

為了配合新聞內容,本文的性別主要討論生理性別。

註2

單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看,應該是容許「在性交易專區」從事性交易,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縣市政府劃設性交易專區,使這樣的規範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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