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傅崐萁認為司法不公】監察院可以「糾正」法院嗎?
花蓮縣長傅崐萁,因為立委任內涉嫌炒作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台中高分院更二審,遭判刑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傅崐萁召開記者會並發出聲明,強調這件司法案件是政治迫害,並表示在更二審時,發現法官和書記官竄改筆錄,審判程序不合法。
根據傅崐萁的聲明,案件向監察院申請調查糾正台中高分院法官、書記官。監察院依法調查後,發現筆錄與審判光碟確定記載不符,調查完畢於今年八月監察院院會通過,糾正台中高分院審判法庭。
但監察院有權糾正台中高分院審判法庭嗎?台中高分院的審判有問題嗎?
監察院職權「糾正、糾舉、彈劾、調查」傻傻分不清楚?!
糾正、糾舉、彈劾各有各的目的,所針對的對象也不同。「糾正」只能針對行政機關,而糾舉、彈劾則是針對公務員。傅崐萁在聲明書中提到,監察院院會通過,糾正台中高分院審判法庭,這部分應該是傅前縣長對於監察院的職權有誤解,因為監察院並無權限可以糾正司法機關!
既然不能糾正法院,那傅崐萁向監察院申請的是什麼呢?監察院除了糾正、糾舉、彈劾外,還有調查、巡查、審計等職權。依據憲法第95條規定,為行使監察權,監察院可以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而在監察法第26條又規定,在監察院行使監察權進行調查,各各機關部會不能拒絕。而監察院就是以調查的方式去處理傅崐萁的提案
監察院有權可以調查法院嗎?
但現在又有另一個問題,監察院有權可以調查法院嗎?依法「監察院在行使『監察權』進行的調查的時候,其他機關不得拒絕」但從憲法第95條規定可以看到,監察權的行使,應該只限於監察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機關。法院屬於司法權,並不在監察權的範圍內。所以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原則上應該不可以調查法院。
監察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法院配合調查?
當監察院要調查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的情況下,也就是彈劾、糾舉公務員的情形,在這樣的狀況下,法院就要配合監察院進行調查。但根據調查報告書,傅崐萁所申請調查的對象,是台中高分院,並非承審法官,所以原則上法院應該無須配合調查。但本案既然台中高分院已經配合調查,那就讓我們看看本次調查的內容吧!
台中高分院有竄改筆錄嗎?
傅崐萁指控:
「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審判長並未就該沒收部分進行證據調查,亦未讓傅崐萁表示意見,且審判筆錄所載之提示證據資料亦與言詞辯論程序所提示者不甚相同,言詞辯論程序中僅提示11項,於審判筆錄中卻載有12項等情形。」
台中高分院則回應:
- 針對沒收部分的證據資料,傅崐萁的辯護人有針對此部分提出質疑,並有記明在函文編號以及辯護人提出的質疑於判決書中,此部分的證據是有經過調查的。
- 審判筆錄的編號11與判決書的編號12是同樣的證據:
法庭錄音中顯示審判長所述編號「11」之證據,是書記官製作之庭前筆錄編號。此項證據即書記官事後製作庭後筆錄所記載編號「12」,兩者確實是同一項證據。 - 為什麼會有記載落差?
因為書記官在整理庭後筆錄時,發現有一項證據漏未編號,而插入了編號5,在編號5以下的證據逐一增加,所以最後才會是編號12。
監察院調查結果:
- 監察院認為,單從錄音無法確定該項證據是否討論過,程序上顯有不周。
- 筆錄記載「逐一提示令其閱覽並告以要旨」但勘驗錄音光碟發現程序率多流於形式。
- 逾期未聲請更正筆錄,法院究竟該怎麼回應,應明確規範,法院應有統一作法,減少訴訟的不確定性。
雖然監察院表示單從錄音無法確定該項證據是否有經過討論,因為監察院所勘驗的是證據提示部分的錄音光碟內容,前後僅約40秒。但證據提示的時間,是最後整理本案有哪些證據的時間,並非主要對於證據表示意見的時間,辯護人在此時未表示意見,並不代表在先前或後續的程序中未表示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的調查,也僅限於沒收範圍的證據,並不涉及是否有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另外針對本調查報告,最高法院也做出解釋,除了表示「本案因為卷證繁雜,原審法院依據當事人之要求,依照書記官庭前製作而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證據編號、名稱,分批、摘要唸出證據簡稱給上訴人等表示意見」外,更強調「依憲法權力分立之原則,本院係審判機關,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不受該調查意見之拘束。」即便調查報告覺得爭議案件程序不周,仍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才駁回傅崐萁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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