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被冒名還被判刑!法院該怎麼處理?

根據新聞報導,有通緝犯遭警方攔檢謊報雙胞胎弟弟的身份,因驗尿結果呈現毒品陽性反應送辦,也行簡易判決程序處刑,直到弟弟收到判決書,驚覺自己莫名被判刑而提起上訴後,才讓冒名事件曝光。
冒名、頂替案件怎麼處理?
相信冒名案件大家多少都有聽過幾個,但是如果出現這樣的狀況,法院究竟會怎麼處理呢?
首先,像這種A假裝是B的案件,我們必須先分析他就竟是怎樣的狀況,而這在法律上會區分成「冒名」、「頂替」、「冒名頂替」三種類型。
「冒名」,顧名思義,就是指被告假稱自己是另一個人。舉例來說,阿法為了脫罪,於是跟檢察官及法官說自己叫「阿操」,這樣就是冒名行為。
「頂替」,則與冒名相反,是指被告本身就不是真正的犯人,而出面偽稱自己是真正的犯人。舉例來說,阿法殺了人後,阿操為了幫阿法脫罪,而謊稱「人是自己殺的」,這樣的狀況就是頂替。
「冒名頂替」,顧名思義就是既冒名又頂替。舉例來說,阿法殺了人後,阿操為了幫阿法脫罪,而謊稱自己就是阿法且殺了人,這樣的狀況就是冒名頂替。
一般案件中,如果到了二審程序才發現抓錯人,在冒名的狀況,實務見解大多認為只是「被告姓名錯誤」的問題,而實質上受審的一直都是原本的行為人,因此在上訴後被發現的話,只需要撤銷原判決,並將名字訂正後,再做一次實體判決就好;若是頂替的狀況,法院則對頂替人在該案為無罪判決(頂替罪另行起訴);而冒名頂替,實務判例則認為因為被告還是被冒名頂替的真正犯罪人,所以只需要撤銷改判就好。
然而本案中雖然也是冒名的狀況,但由於本案屬於「簡易判決」處刑的情況,因此與面說到的處理方式有些差別。根據最高法院98年台非字第67號判決的見解,由於簡易判決的案件法院僅以書面審理,並沒有實際進行審判,無法認定被告是不是真的就是判決的對象,因此法院應該要撤銷原審的判決,並改判無罪,而不能直接變更原判決被告為真正行為人。
檢察官及警察責任重大
本案新聞中,屏東地檢表示這樣冒名的狀況過去也曾發生,雖然已經加強防範,但是對於有心要冒名的被告來說,還是防不勝防。
然而,在目前科技發達、身份證明系統架構完善的狀況下,要確認一個人究竟是不是冒名的狀況應該已經不像過去這麼困難。即便有這些技術存在,但卻仍存在著冒名的狀況,難道檢警不應該檢討這種沒發現冒名的狀況嗎?檢察官及警察未來應該要更重視第一線的人別審查,否則這樣的狀況未來仍會接連不斷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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