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改有感?】一定要有「判決書」才能「宣判」

  • 2018-06-2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擷取自自由時報
 

大家還記得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陳鴻斌法官性騷擾案嗎?此案的受命法官陳志祥,因為在判決書尚未完成對外公佈前,未經過合議庭同意,就多次上節目發表言論,引起軒然大波。為了避免在判決書還沒有做成就宣判的情況。司法院於2018年6月19日舉辦「宣判制度改革」記者會。究竟司法院提出了那些修法草案建議呢?

放寬部分宣判「期限」

在最後言詞辯論後,多久要宣判呢?答案是14天。在現行法規定下,不論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都有規定宣判必須在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而在民事刑事訴訟法中,更規定了,法官應在宣判當日,將判決書原本交給書記官。

在司法院的修正草案中,將宣判區分成獨任審判及合議審判,「獨任」審判與先前相同,仍須於「2周」內進行宣判;「合議」審判則增加到「3周」內。另外增加「但書」的情形,如果有「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狀況,則不受這樣的限制。

宣判原則以公告為之

在現行法下,民事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如果有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應該用宣示的方式;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應以公告的方式。但在司法院的修正草案則是這樣規定:「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這樣的修法,增加了若當事人明示於宣示當日不會到場,或宣示當日未到場,法院也可以選擇以公告的方式為之。另外在公告的方式上,增加可以在「網路」上公告判決的方法,供法院選擇。

修法後,當事人可以在宣判的同時拿到判決書嗎?

司法院的修正草案,是為了讓法官有更多合理的期間,可以做成判決書,以避免未作成判決書即宣判的情形發生。但只給3個禮拜,法官就能做成判決嗎?「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該怎麼定義呢?在現行實務下,雖然沒有但書的規定,但在各種重大案件的宣判,如法操先前關注的頂新、太陽花、味全、鄭性澤案等等,全部都沒有在最後言詞辯論後14日內做出判決。且在做出判決後,書記官拿到判決,不代表當事人也能拿到判決!

以頂新案二審為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後,台中高分院總共花了4個月才做出判決。在這麼長的撰寫判決時間下,判決書都未同時發給當事人或上線到網路上。據台中高分院庭長表示,雖然判決書已經做成,但因為判決書頁數龐大,需要委外印製,須待判決書印製完成,送達給當事人後,才會同步上線到網站

有4個月撰寫、製作判決書的案件,都無法在當下給予被告判決書。此次修法後,要如同媒體報導上所說,在宣判同時就可以知道理由,當事人就可以收到判決正本,應該相當的困難。

判決以公告為原則,可能會出現什麼問題?

法院雖然增設了在網路上公告的選項,但在網路上公告,只是公告主文。並不是在當日公告判決書給當事人。且在本次的修法草案中,民事及行政訴訟法,把「判決應公告之」修成判決的原則,只有在當事人表示要到場聽判的例外情況下,才需要以宣示方式為之。

但公告並沒有期限的限制,這樣的修法在日後可能會出現問題,若法官如果在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結束後,在尚未定宣判期日前,就先詢問當事人是否到場聽判。若當事人皆表示不到場聽判,那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是否可以選擇以公告的方式,規避掉宣判期日的限制呢?

這樣的司改,有改嗎?

法官應該在宣判當日給書記官判決書原本,這是現行法就已經有規定的!司法院目前提出的草案,除了放寬現行法的規定外,並未針對未符合規定的法官制定任何罰則!

而是在新聞稿中表明,日後會再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置,並要求各院院長督促,讓當事人可以更快收到判決書。在針對「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也是由法官自行斟酌在指定期日,這樣但書的增訂,是否為宣判期日增加更多可以遲延的法定事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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