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販賣仿冒的朱銘雕像,究竟會有哪些責任?
朱銘雕刻作品 (圖片取自朱銘美術館)
根據新聞報導,調查局接獲檢舉查到一批仿造的朱銘雕塑作品,總市值高達新台幣5億元。該名嫌疑人過去就曾因犯受訪製的朱銘雕像遭判刑確定,現在故技重施,將仿冒的雕像販售給建商,並強調雕像是「真品」,目前檢方正在進行調查。
著作權法上有什麼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說說著作權法上會有什麼法律爭議吧!
性質上,朱銘雕像屬於著作權法上所謂的「美術著作」應該沒有問題。而嫌犯仿造這些雕像就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以銷售為目的的重製行為就可以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以罰金。
然而,雖然本次的朱銘雕像是美術著作應該無庸置疑,但你知道並不是所有的美術品或裝飾品都是美術著作嗎?
在過去的判決及函示中,實務在認定一個美術品是否為美術著作時,會將美術品進行區分,若是用模具大量製作的美術工藝品,實務認為不具創意性並不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的美術著作。但是這樣的見解倍受質疑,許多大量生產的美術品,如大同寶寶,也沒有辦法被保護。因此實務見解在後來也有了變更,認為在大量製作的場合,「原件」屬於美術著作,依照原件重製成的屬於「重製物」,而重製這些「重製物」,也是對「原件」的重製,因此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害。這樣的見解雖然同時顧及了著作權法的定義及量產型美術品的保護,但實在沒有必要一定要以「著作權法」做為保護的依據,因此也有學者建議應該要引進外國的「意匠法(日文)」制度,做為保障此類大量製作的產品的依據,而不是將著作權法做為萬靈丹。
刑法上可能構成詐欺罪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有說到,要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必須包含、且依照順序完成以下幾個要件:行為人「施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為這個認知錯誤而「處分財產」,進而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害」,才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新聞報導中提及,嫌疑人謊稱這批朱銘雕像為「真品」,使建商信以為真並向他購買。這樣的流程,就是嫌疑人實行「詐術」,使建商「陷於錯誤」進而向他購買而「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害」,因此販售仿冒品的行為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仿冒行為對文化發展有不良影響
一個文化的發展,必須仰賴每個人發揮自己的創意,提出創新的事物。然而,若是放任仿冒行為的話,將會使創作者不願意進行創作,這將導致文化發展停滯。因此,我們要做的,除了不要製作仿冒品以外,也要勇於拒絕購買仿冒品,才是使創作者有更多創作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