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兩小無猜,保護未成年人還是父母?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有國小女童被發現懷有身孕,女童陳述「被叔叔弄了」,新竹地院判決女童叔叔有期徒刑8年2個月。但事後經DNA比對,發現小孩的父親其實是女童14歲的哥哥,而哥哥又是在違反女童意願的情況下所為,因此新竹檢方另外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女童哥哥。
哥哥和叔叔應該會構成強制性交罪的加重結果犯
由於兒童身體的發育尚未完全,刑法在許多地方都可以看的到保護兒童的色彩。而這之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與兒童性交罪的問題,我們也在之前的文章中說明了。今天想要來聊聊的,是大家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但在開始之前,我們要先強調,本次的案件中的哥哥和叔叔,從新聞中的文字來看,應該是利用權勢、或以強制力所為。因此可能構成刑法第228條的「權勢性交罪」、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詳細的構成要件,請參閱我們下方「延伸閱讀」處的文章。
兩小無猜條款究竟是保護未成年人還是爸媽?
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成年人性交或對未成年人猥褻者,依對象的年齡不同,分別科以不同的刑責。從刑法第227條的文字來看,應該是處罰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情況,因此,在強制性交的場合並不適用,而需要回到第222條或第228條處理。
但是,會和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不一定都是成年人,而且最常見的狀況是「未成年情侶」間的合意性交。由於雙方同時都是保護的對象,因此為了處理這種情況,刑法設下了兩道牆。首先,依據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之人為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二,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為第227條之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的規定,我們俗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然而,這樣的法律規定實質上產生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父母間「互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得獨立提起告訴。因此,就算未成年人兩情相悅,只要父母覺得不行仍然可以提告。這樣的狀況無疑是雙方家長把自己小孩當作「籌碼」在法庭上吵架,是否對未成年人有利實在讓人懷疑。也讓人困惑這樣的立法究竟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呢?還是未成年人的爸媽?
未成年血親間「合意性交」在刑法上也不行
另外,血親間的合意性交,在刑法第230條規定,與直系血親、或3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性交的話,可處刑罰。而同法第236條規定,一樣是告訴乃論。但這樣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的爭議需要解決,而最大的問題就在於:這個規定是要保護什麼?
我們之前說過,一個行為要用刑法加以處罰,必須要該行為具有必須要保護的法律上利益,也就是「保護法益」,像是殺人罪保護每個人的生命權、強制性交罪保障人的性自主權一樣。但在血親性交罪的場合,刑法究竟要保護什麼?被害人又是誰?
從規範結構來看,本罪是規範在「妨害風化罪章」下面。也就是說,這條罪從結構上來看是保障社會風俗的社會法益,被害人是社會大眾。但是,和自己的兄弟姊妹在兩情相悅、沒有人知道的狀況下,關起門來在家裡做愛究竟是侵害到什麼人的權益了。
如果從得提起告訴的人來看,血親性交罪的告訴權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也就是說,這邊比較像保障家庭成員的權益,被害人是家庭成員。但是,如果這樣就會與刑法規定在社會法益的架構產生衝突,又為什麼不規定在妨害家庭罪章?如果是妨害親屬間的法益,那為什麼「卑親屬」,也就是晚輩不能提告訴?難道他們的權益沒有被侵害?難道只有長輩才是這條罪保護的被害人?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究竟是什麼?
從我國法的規定、及社會現狀來看,可能是傳統家父長體制的影響,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似乎不是獨立的個體,反而比較像是家長的「財產」。雖然這可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但是否會因為過度保護,而忽略了未成年人身為一個獨立個體的獨立性或尊嚴,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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