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娃娃機放iphone8展示機,會構成詐欺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近日颳起夾娃娃的熱潮,夾娃娃機店也如同雨後春筍般地冒出來。為了與市場作區隔,機台的台主,除了在商品上展現創意外,也會在自己的機台上寫上不同的廣告詞。但廣告詞可以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嗎?
根據媒體報導,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因為看到機台上放著iphone8的盒子,加上機台上的「限時活動」、「絕對不是行動電源」等語,決定花了1990元保證取物價,夾取商品。但沒想到,打開盒子後發現,裡面的iphone8竟然是展示機。打給台主,台主卻表示「從頭到尾沒說是可以打的手機啊!」。林姓男子因求償無門,憤而提告詐欺。究竟娃娃機台主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
詐欺四要件:施用詐術、被騙者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財產損失
依據刑法第339之規定,行為人需要有為了自己或其他人,不法所有他人財產的意圖,再以詐術使人交付自己或他人之物為要件。而以詐術使人交付,在法院的判例認為,被詐欺人需要「因為詐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但如果詐欺人使用之方法,不被認為是詐術,且不會讓人陷於錯誤,就不會構成詐欺罪。
娃娃機台主是否有施用詐術呢?
依照學者的見解,詐術指的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的行為,包括虛構、歪曲或掩蓋事實等手段。本案中,娃娃機的台主將iphone8的盒子置於機台內,在外觀上想要讓別人誤會這是iphon8,並特別在標語上作出區分,先讓大家排除娃娃機中常見的行動電源選項後,在用「限時活動」等標語,讓民眾誤認為在進行限時減價的活動。
雖然可能會有人想,iphone8不可能有1990元這樣的價格。但換個方向想,機台內的展示用手機也不是絕對不是1990元的價值。而機台台主明知展示用手機的價格,但仍以不法所有他人財產的意圖,運用廣告標語讓他人對於內容物有錯誤的認定。

圖:擷取自東森新聞
且根據媒體報導,機台台主還有傳送line訊息,作為宣傳。這樣的宣傳內容,的確可能讓人誤以為是限時減價的促銷活動。林姓男子也因為這些訊息,誤信內容物為iphone,並處分財產,造成1990元的財產損失,因此台主的行為很有可能符合詐欺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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