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察杯杯躲在天橋上拍照!到底行不行?
警察取締違規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有男子行經路口闖越紅燈,遭當時在天橋上的員警拍照舉發,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警察躲在天橋上,違反舉發的程序,判決男子免罰。
警察執勤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在之前的多篇文章中,我們已經多次提及警察執行勤務是一把雙面刃,雖然有維護公共秩序的目的,但同時也會造成部分人民權利的損害。也因此在我們賦予警察公權力的同時,也有必要對於警察的執勤方是做細緻的規範,以確保能夠在公共秩序的維護與人權保障間,找出一個平衡點。
有些人可能會問:「行為人違法行為在先,為何警方不能也透過違法的手段進行搜查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行,因為政府機關雖然有執行公權力的權限,但公權力的執行,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且究竟可以執行哪些公權力,也必須要以法律明確授權,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依法行政」。也因此,若是執行的程序違法、或沒被授權行使公權力,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而這樣的精神,就是為了要保障人民不被行政機關無理地處罰,試想想若是容許政府透過違法手段證明違法,這樣是否能讓人民信服呢?
警察究竟可不可以在天橋上拍闖紅燈?
回到本次的問題,法院究竟為什麼會認為警察不能在天橋上偷拍呢?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所示,士林地方法院的見解,其實也是奠基在「正當法律程序」上面。
究竟警察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取締違規?首先,行政罰法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必須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也就是說,假設今天一個人穿著睡衣,向你表明自己是警察並準備開單,卻沒有提出任何證件時,因為已經違反了行政罰法第33條的規定,自然就可以不用理他。
同時,在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中,也有明確規範究竟哪些情況可以用「非固定式儀器」取締、應該要在哪裡取締。(註)
以本次案例來說,警察在天橋上拍照,並逕行舉發「闖紅燈」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首先在採證儀器的部分:警察若要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也就是「照相機」,適用的取締類型受到限制,但這些類型裡並不包括「闖紅燈」在內,因此光可不可以拍照取締就已經是個問題了。
退萬步言,就算警方今天可以以非固定式儀器取締闖紅燈,但是在天橋上拍照究竟合不合法呢?同樣根據注意事項第4點的規定,警察要照相採證時,應穿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規要件完整攝入。因此,案件中的警察雖然拍了3張明顯違規的照片,但他在「天橋上」拍照,應該不屬於這邊所稱的「明顯處」,自屬違法的取締行為。
人權應與法治並重!
我們必須強調,雖然警察的取締行為違法導致本次免罰的結果,但這不代表我們可以不遵循法律的規範。法律之所以要規定警察的執行程序,是為了要避免行政機關透過侵害人民權利的方式,達成政府、或私人的目的,但這樣的規範,並不能作為人民不遵守法律的理由,也不是在鼓勵人民抱持著行政機關可能違法在先,所以我們可以隨便來的僥倖心理。因此,在我們檢討警方違法取締的同時,也應該要注意自己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才行喔!
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舉發事項的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而這邊的細則就是文章中的「注意事項」。因此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1項「逕行舉發」的規定,其詳細的處理程序究竟該如何執行,仍應該要回到這個注意事項裡面來看。此論述在判決書的第106行到第152行也可以找到。
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
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違規項目以下列為限: (1)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2)行駛路肩。 (3)違規超車。 (4)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5)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6)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7)未保持安全距離。 (8)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9)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10)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11)機車駕駛人附載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