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解剖案件負擔沉重,是法醫員額不足?還是有其他原因?
「法醫」在刑事案件的相驗程序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在無法確定死因時,透過解剖及病理組織的分析診斷,判斷最終的死因,並做成專業的鑑定意見書,供檢察官與法官進行判斷。近年,常常出現以過勞、血汗作為斗大的新聞標題,去報導法醫員額不足的問題。
從過去到現在,法醫的員額人數、法醫的收入一直受到各界關心矚目。究竟我國目前的法醫師的現況為何?法醫的工作內容為何?法醫真的過勞嗎?
現行法下誰可以相驗、解剖?
相驗由檢察官負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在相驗的過程中,可以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從刑事訴訟法看起來,只要是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就可以進行相驗。但相驗只是死因判斷的第一步,如果法醫師或檢驗員在直接檢視死者遺體身上每一處後,仍不能確定死因為何,就要進行解剖。
除了刑事訴訟法外,我國於民國94年,制定了《法醫師法》,希望透過法醫師法的建立,讓鑑識制度更加完備,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而依據民國94年版本的法醫師法第9條第1項明文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從此條就可以看見,《法醫師法》更加限縮了可以相驗的範圍剔除了醫師及檢驗員。但為什麼實務上一直有檢驗員的制度呢?這是因為當時的法醫師法制定了過渡期的規定,該法第49條規定:「檢驗員自本法施行屆滿十二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而醫師檢驗則是有第48條規定「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而《法醫師法》於民國104年進行小幅度修正,考量到由檢驗員檢驗屍體,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為保障檢驗員之工作權,所以修正法醫師法第9條、刪除第49條後,檢驗員得進行相驗的工作;但對醫師的禁止並沒有因此消失,後續修正只延後了過渡年限,變成9年,並增加但書。故未具備法醫師資格的醫師,在民國101年12月28日後,就不能再進行相驗,除非符合但書的規定。
不是醫師,可以解剖嗎?
解剖應由誰操刀?依據現行法規定看來,只要是法醫師,就能進行解剖,但你知道法醫師,可能沒有醫師資格嗎?依據法醫師法第4條規定,只要從教育部採認之法醫研究所畢業,經過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即可報考法醫。
但會進入解剖這個鑑定步驟,是因為從外觀無法確認死因,進行解剖後,已經不是單單的外觀檢查,要進入實質的組織病理診斷,這樣的診斷需要臨床實務經驗的累積,而死亡原因的診斷,也需要符合國際疾病分類的疾病診斷。故在世界各國,「醫師資格」是成為法醫的基本條件。
經過國家的考試,拿到醫師證書後,再經過法醫病理的相關訓練取的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的資格。這是國外的做法,反觀台灣法醫法的規定,只要就讀法醫研究所,通過3年醫學院課程,再行2年的鑑識、毒物等專科訓練,就可以報考法醫師,與國外的法醫師的資格要求相差甚遠,且也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解剖要由醫師為之相違背。
故雖然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但目前實務上能夠操刀解剖的,只有同時具備「醫師」及「法醫師」資格者的法醫病理專科醫師,才能進行解剖。
給不起的預算,才是法醫問題的核心!
媒體常常報導,法醫人數員額不足,但我國具備醫師資格的法醫其實並沒有像媒體報導的這麼少,根據媒體報導,台灣病理學會已發出29張「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書,要拿到這些證書,除了本身為病理科醫師外,還須至美國經過法醫病理的專業訓練,以及過去解剖的數量去評量才能獲頒此證書。
而目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具備可以解剖的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約有30人,實際執行解剖業務的約有10幾人。在這樣人力資源的配置下,其實與美、日的平均案件量是差不多的。但在公職法醫待遇不佳的狀況下,願意擔任公職法醫師的人數不多,在經費有限的狀況下,無法派案給顧問的法醫師進行解剖,才會導致人力吃緊的問題出現。
許多人提出的解決方案是讓非醫師的法醫師進行解剖,非醫師的法醫師受過專業訓練,但不需要這麼高的薪水。可是問題的核心在於,究竟是怎麼樣資格的人,才能真正的幫助檢察官、法官發現真實?法醫的工作是不是真的需要醫師的專業?人活著的時候,需要醫生開刀、診斷,難道因為人死了,就可以由非醫生的人操刀、診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