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誤殺毒販到底要不要國賠?

  • 2018-04-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員警3年前追捕洪姓毒販,因洪姓毒販開槍拒捕引發槍戰,其也在該次事件中中彈身亡,其家屬遂提起國賠訴訟,求償新台幣68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當時狀況急迫,員警開槍射擊車輪制止洪男應有必要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即便訓練精良的員警,在當時的狀況下,也無法期待能分毫不差地擊中車輪。因此員警在執行職務、行駛公權力並無故意過失,不符合國賠要件,判決洪男家屬敗訴。

怎樣的狀況可以申請國賠?

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為了公益的目的行使公權力,在多數的情況下對人民是有利的。然而,若是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不小心造成人民的損害、或甚至利用其公權力故意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又該如何對抗呢?為此,立法者制定了《國家賠償法》作為因應,讓民眾在遇到公權力的侵害時,能有請求填補損害的機會。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若是人民要申請國家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侵害發生時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2. 侵害的發生是因為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
  3. 公務員的行為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或其他權利

另外,除了公務員積極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侵害以外,若是公務員明明應該要行使公權力,但卻怠惰不行使時,對人民造成的侵害國家也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若是今天有一名公務員A依法執行房屋拆除業務時,卻在執行過程中不慎造成數公尺外的房屋受損,或故意造成數公尺外的房屋受損。此時,由於該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受損害的屋主就可以依法向公務員所屬的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是全民買單嗎?

每每新聞出現國家賠償案件時,新聞記者都會以「全民買單」這個聳動的標題來吸引觀眾。但事實上真的是全民買單嗎?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當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而使國家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該機關對於造成侵害的公務員有求償權。也就是說,以上面的例子為例,人民向A所屬的國家機關請求賠償後,A所屬的機關就可以依照上面的規定向A求償。

國賠法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要避免人民直接向公務員請求損害,但公務員付不出來的情況。因此讓人民先向國家機關請求,再由國家機關向所屬的公務員追討。理論上而言,最終國家機關會從公務員手上拿回這筆賠償金,雖然國家也須承擔公務員付不出來的風險,但並不完全是新聞所說的「全民買單」。

新竹地院判決十分合理

回到本次的案件,根據法院判決書,法官認為:當警方實施逮捕行動時,洪姓毒販持散彈槍對警方發動攻擊,並企圖倒車衝撞員警。警方為了阻止其逃逸,對其所乘的汽車輪胎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所謂拒捕、及員警生命身體受強暴脅迫的情形,使用警械的原因合法。

另外,法院認為當時情況危急且狀況變化莫測,就算是訓練精良的警員,也不一定能保證精準無誤地射中汽車輪胎,因此在使用警械上並無故意或過失,自然不符合請求賠償的要件,駁回原告的請求。

針對本次的案件,《法操》認為這樣的判決在法理上值得肯定,也十分合情合理。同時,也希望在未來如有相類似案件中,其他法官也能從國賠法的要件深入分析,透過法院實務的實際運作更加確立警械使用的相關規範,才能使辛苦值勤的警員在面對可能需要用槍的狀況時,能更加地清楚判斷,如此一來才能確保警員和民眾雙方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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