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限制出境法制化指日可待?

  • 2018-04-25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6.19更新:限制出境、出海曾訂、修正法條公佈,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第 93-2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情形)
第 93-3 條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限)
第 93-4 條  (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情形)
第 93-5 條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
第 93-6 條 (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之準用規定)
第 404 條  (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第 416 條  (準抗告之範圍、聲請期間及其裁判)
2019.5.27更新:2019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限制出境修法,在刑事訴訟法中制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由於目前尚未公布法條,下表為《法操》根據法務部新聞稿所作出的整理: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司法院已於2018年4月23日,完成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專章草案擬定,將過去爭議眾多且無法律明文的限制出境規範予以明訂,且限縮檢察官的境管權。

限制出境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大家都知道為了解決犯罪嫌疑人為了規避法律制裁,以出國後不回國的方式逃避審判的問題,實務運作上就產生了「限制出境」這樣的做法。但雖然限制出境這樣的方法已經使用已久,但其實卻一直都沒有明確的條文規範,而僅透過一個最高法院決議就實行至今,各界也呼籲政府立法改善這個問題,而司法院終於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過後,正式開始研擬相關法律規定。

新法重點在哪裡?

根據司法院的新聞稿,本次的修正有幾個重點:

一、將限制出境出海列為獨立的強制處分

大法官曾在多個解釋中提及,國家若要對人民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才行。然而限制出境明明侵害了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但卻沒有任何法律明文,究竟該怎麼做、怎麼撤、限制多久等完全無法預期。也因此本次就將限制出境獨立成一個明確的規範項目,使這樣的運作更符合憲法要求。

二、限制出境、出海必需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性

由於過去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限制出境的要件,因此怎樣的狀況可以限制出境完全不得而知,因此在此處將限制出境的要件法制化,並要求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記載救濟方式,以避免過去常有人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的情況。

三、明定偵查、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限

由於過去限制出境出海沒有法制化,能限制多久也沒有明文,常常出現持續限制的情形。因此本次草案明確化限制出境在各程序中的最長期限,及檢察官可以逕為限制出境的期限,以避免限制過長的狀況發生。

四、明文視為撤銷、獲得繼續限制的事由

由於過去有出現過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或案件判決後,因沒有撤銷限制出境處分而仍受限制的情況,因此本次就什麼狀況下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即要繼續限制的事由,都以法律明文規定。

五、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在已經無限制必要或被告、嫌疑人有短暫出境需求時,在當事人聲請撤銷或變更後,依職權撤銷變更。

限制出境法制化後將會如何?

雖然目前司法院已經公布了新聞稿,但詳細的條文卻仍未公布。究竟司法院修了些什麼據題內容,現在仍然需要等草案公布後才能確定。法操這邊,也將繼續為大家注意相關的新聞,並為大家帶來第一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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