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是天書還是判決書?

  • 2018-03-15
  • 法操司想傳媒

引自自由時報記者吳政峰
 

根據媒體報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13日通過4項人事調動案,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林輝煌,將接任新北地院院長。林輝煌法官曾在民國91年改變傳統判決書寫法,以抒情文方式判決,輕判經濟弱勢的竊盜被告而聲名大噪、引起法界轟動。

著名的抒情判決是關於一起加重竊盜的案件,判決書中感性地描述被告在法庭上弱勢的模樣,提到被告困苦的生活環境,並將開庭前與被告母親寫進判決中,最後還在判決後記中寫到「上蒼悲憫,願容卑微生命在這塊土地喘息。檢察官慈愛,願為可憐小人物委屈。

雖然林輝煌法官肯定為了竊取廢鐵線而攜帶的剪刀屬於兇器,仍在法庭上與檢察官和告訴人協商,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竊盜罪並僅輕判罰金300元。

什麼是兇器?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三款「攜帶兇器而犯之者。」,目的在利用立法避免因為小偷帶著兇器行竊,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威脅。但是對於「兇器」的認定,卻在實務上多有爭議。

最高法院在民國79年的判例中指出,所有客觀上會對人造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物品,都屬於兇器。只要行竊時攜帶,就算攜帶時沒有打算用這些物品傷人,也會構成攜帶兇器的加重竊盜罪。在這樣的見解下,只要法官認為是「危險物品」,行為人就會直接被論處加重竊盜罪。

上述的見解將可能出現,拿「工具」行竊,例如老虎鉗或是本案的剪刀偷取價值低微的電纜,因一律被認定為攜帶「凶器」而被論處加重竊盜罪,刑度上恐比未用工具偷走手機、筆電甚至超跑等價值昂貴之物更重。

判決書怎麼寫?
除了抒情體例的判決書,林輝煌法官也曾在一起非法持槍案件的判決書中,記載全部的筆錄。對於林輝煌法官自創風格的裁判書,各界有褒有貶,引發廣泛討論。

一般法官製作裁判書類雖然各有些許不同,但體例有共通性,並且大致都按照傳統作法呈現。內容繁雜且充滿法律專業用語,一般人難以閱讀。

有認為當事人最關心裁判的結論,判決書應該盡量簡化,只記載與待證事項有關的筆錄內容。甚至有人提出,製作判決書有一定格式,林輝煌法官製作的判決書明顯與傳統書類格式不同,質疑有無違反書類製作相關法規,但林輝煌法官持有不一樣的見解。

林輝煌法官認為,職業法官欠缺民意,只是經由考試就獲得終身職,卻壟斷審判業務。法律或情理上得以簡單處理的案件,是因為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不是因為較當事人有更多的民意基礎。對於有較大爭議,或者裁判結果較為嚴重的案件,則不應該便宜行事。基於國民主權的原理,憲法要求法官在行使權力時謹慎且盡量透明,得以充分被檢驗。應該盡量完整呈現訴訟資料,讓國民檢驗審理過程、裁判結果。

你的判決書,真的是法官寫的嗎?
林輝煌法官也提到,部分法官要求法官助理書寫判決草稿,再就草稿簡單修飾後定稿。並重話批評:「這樣的法官是在做違法的事。」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明定,法官助理的工作是審查訴訟案件程序、分析訴訟案件法律問題、蒐集訴訟案件資料和其他法官交辦事項。在該辦法擬定前後,都曾有法官要求明定助理可以草擬判決,但都沒有被司法院接納。林輝煌法官認為,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院不允許助理代為草擬判決。

事實上,法官讓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初稿,在業界算是公開的秘密。甚至有法官僅告訴法官助理「原告勝訴」、「駁回」、「無罪」等判決結果,其他論述全由法官助理自己翻找卷宗,寫出完整的判決書,被戲稱為「全額交割股」。這樣的判決書,要怎麼正確完整的傳達法官對於案件的推論過程呢?

民國106年8月舉行司法改革總結會議,司法改革也暫時畫下逗點。其實可以發現,我們的司法環境在各方面,都還有很多的進步空間。《法操》認為,法律存在生活中,與我們息息相關。無論是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或是司法體制的運作,都值得我們共同探討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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