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燈會裝置藝術抄襲風波--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是什麼?

  • 2018-03-0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源自Hugo Reis臉書

2019.07.25類似案件:根據媒體報導,「波奇」貓與「妙可」貓Line貼圖抄襲爭議,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兩貓在耳朵尖銳角度及間距部分雖有雷同,但毛色、嘴鼻、腮紅、個性等部分仍有差異,且蛋蛋嘴此基本表現手法,為擬人化動物插畫領域普遍存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認為妙可貓沒有抄襲,判決無罪。可上訴。
 

 

而「妙可」貓告「臭跩」貓抄襲的爭議,根據媒體報導,於2017.02.02經檢察官調查後,給予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為臭跩貓作者麻糬爸能詳述每張貼圖創作靈感來源,且寫實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程度較低,因此認定罪嫌不足。

 

2018.08.22類似案件: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剝皮寮於10年前設置的的人孔蓋,被作家栖来ひかり發現,與山口市商店街在1987年設置的人口蓋極為相似。目前台北市教育局已到現場會勘了解狀況,事務所方面則表示招標完成已10年,仍需要釐清。

 



2018.04.16類似案件:根據報導,有眼尖網友發現,桃園市政府於今年1月開標、3月結標的永安漁港海螺館設計圖,與英國東倫敦大學學生以「mik3yon」帳號,於去年底分享在IG上的設計圖高度相似,質疑得標團隊抄襲該同學的設計。經週刊向東倫敦大學求證,該學生並未參與任何桃園市政府的標案,校方也已和內部法律部門研討後續行動。根據新聞報導,桃園市政府也表示若真有抄襲情況,不排除依據採購法規定撤銷或終止契約。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葡萄牙設計師Hugo Reis在臉書上表示,今年嘉義燈會的裝置藝術「嘉藝之光」與其所設計的作品「Eclipse」高度相似。而負責設計的衍象設計實驗室也迅速地在臉書上澄清,認為:在視覺上雷同之處,緣起於雙方作品以數學幾何進行設計分析及管狀材料工法的限制;同時公開設計手稿及製作流程等等。

什麼是「原創性」?

在開始本次的討論前,我們先來回想一下之前曾經提過的事情。在《邱毅被掀假髮引發兩公司間的著作權戰爭》一文中,我們曾經討論過一個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要符合數個要件才行。當時,我們針對了創作性做了簡單的介紹,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原創性」吧!

事實上在我國實務上,會將所謂的「原創性」拆解成「原始性」及「創作性」兩個要件。而這樣的要件拆解,章忠信教授認為我國實務上,在判斷原創性上大多有3個標準:是否係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及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符合上述3點要求者,通常就會認定具有原創性。

相較之下,日本法上則沒有「原創性」的詞,而是「創作性」。日本法上的創作性,基本上與我國對創作性的定義相同,但在例外的情況下否定具有創作性。根據茶園成樹教授著作中的整理,他認為在3種情況下,會例外排除創作性:模仿、複製已經存在的著作;表現物是「常見的表現」;只能使用該表現方式才能表現作品概念。而在我國許多的教科書中,也有許多著述採取相類似的見解。

本件案件重點在哪裡?

說了這麼多,讓我們回歸這個案件吧!

這次的事件中,小編認為討論是否抄襲最重要的問題有兩個:分別是「是否獨立完成?」及「是否是表現上的限制?」

首先,是否獨立完成方面,也就是所謂「平行創作」的問題。由於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著作權並不像專利權一樣屬於「絕對獨占」,而屬於「相對獨占」,若是有兩個創作同時都符合著作的定義,且都不是抄襲的話,著作權法容許兩件創作都受保護。舉個例子來說:AB兩個人完成了兩件一模一樣的作品,但兩人都不知道對方有做過這樣的作品,這種「偶然」做出相同作品的情況,我們會認為2件作品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是否是表現上的限制,指的是要表現出特定概念的方式只有特定幾種。簡單地說,如果AB兩個人都想要做一個長方體、沒手把、開口在上的水壺,但假設要完成這樣設計的方法只有1種或少少幾種,此時AB雖然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但我們也不會說有抄襲,因為這種情況是因為表現方式受限所導致的。

究竟結果如何,需要再行認定

經過了上面的解說,相信大家對於這次的案件都有了一些了解,我們可以統整成以下的結論:如果雙方最後以訴訟解決,案件審理重點將會環繞在衍象設計實驗室如何提出證據,證明他的創作與Hugo Reis的創作屬於前面說到的「平行創作」;又或者是舉證證明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只有這種表現方式,同時這也是衍象設計實驗室所提出的論點。至於結果會怎樣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對日本法有興趣的讀者可google搜尋《ワン・レイニーナイト・イン・トーキョ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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