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非正式論文就不討論抄襲?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圖片來自聯合新聞網)
根據新聞報導,準台大校長管中閔近日被立委踢爆,指他與前國發會副主委陳建良共同發表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政策效果評估」中的部分段落與某張姓研究生在2016年碩士論文相似,有抄襲的嫌疑;但由於張生的論文也有標註引用管中閔的手稿,目前有無抄襲仍需調查。
手稿受著作權法保障嗎?
相信大家看文新聞的疑問會是:姑且不論手稿可不可以引註的問題,「手稿」到底有沒有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首先,所謂的「手稿」,是指在論文創作前所寫下的計劃、大綱等等,通常已經完成了基礎架構,但尚未達到可以發表的階段,性質上比我們常聽到的草稿稍微再嚴謹一點。
在過去著作權法採取登記主義的年代,未完成的手稿由於通常沒有登記,自然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由於現在著作權法已經揚棄了登記主義,而是著作完成時自動取得著作權,這就使得手稿的定位出現問題。
在這邊,有些人會認為手稿既然「未完成」,就並未達到受著作權法「完成」的要件,最多就是當作證明完整著作得完成、研擬時間點得證據。但也有人認為,著作權法所謂的「完成」並不是僵化的指著作人完成完整著作的那個時點,而是已經完成的部分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教授在研究生的論文上掛名,不一定是共同著作人
研究所教授在指導學生的論文上掛名的情形屢見不鮮,也時常出現教授與學生爭執是否為共同著作的情形。
按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所謂的「共同著作」,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其個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而言。因此,如果要判斷是否為共同著作,必須要從教授在論文完成過程中的貢獻比例來判斷。如果教授只是協助大綱擬定、數據提供而沒有參與實際上的撰寫,理論上應該不屬於共同著作;但若教授有參與到文章內文的撰寫,而且無法分離而利用的話,那就屬於共同著作。
就算不具論文價值,也是會有抄襲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台大認為管中閔的論文不是正式論文,沒有討論是否抄襲的必要。但這樣的觀點根本錯得離譜!
討論著作權法上是否抄襲,跟論文的價值根本是兩回事。只要抄襲了他人已公開發表的文章,並且將自己的文章散布出去,就算是著作權的侵害了。這樣的狀況並不會因為是否為正式論文而有改變,就算是沒有價值的論文,也應該要討論是否抄襲才對,台大這樣的見解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及論文抄襲爭議甚囂塵上,各方都有自己的見解。但是著作權法的問題仍應該要審慎地確認才行,這樣不論結論是否抄襲,才都能使各方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