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空中英語教室vs.空中英語傳教士--什麼是商標法的戲謔仿作?

圖片來自youtube
案件更新:2018年03月08日,上班不要看工作室將原影片下架並重新上傳,影片名稱更名為「呱吉臉都綠了的陸海空中美語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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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知名Youtuber呱吉在自己的FB塗鴉牆上公開自己收到的存證信函。該函指出,基督教救世傳播協會認為,由呱吉主持的「上班不要看」工作室,使用「空中英語傳教士」拍攝黃色影片,搭載其「空中英語」、「空中英語教室」的商譽,以增加其影片曝光度,進而獲取商業上利益,已經違反了商標法第69、70條、及民法第195條等規定,要求下架影片並於特定時間進行和解談判。
商標的「戲謔仿作」?
根據呱吉本人在ptt上的留言,他認為自己的影片只是單純的「戲謔仿作」(parody),並沒有要攀附商標的意思;況且他的點閱率及粉絲數高出空中英語教室許多,又何必要攀附。
有網友提出谷阿莫的案子與本案作為比較,但實際上,谷阿莫的案件問題在於「著作權法上的戲謔仿作」,而本案的問題則在於「商標法上的戲謔仿作」!
在著作權法上,有修改、利用他人著作,以達到揶揄、諷刺特定事件的作用,也就是所謂的「戲謔仿作」的概念。在著作權法下,戲謔仿作的作品若是在合理的範圍內,有機會被認為是評論的一種,而受合理使用規範的保護。
然而,這樣的概念在著作權法上可行,但沿用到商標法是否仍然可行呢?
目前,我國針對商標的戲謔仿作,曾在兩個案件中做出處理,而其中又以智財法院103年度刑事上易字第63號判決最為經典。該案法官認為:「所謂商標的戲謔仿作,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似乎是認為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概念的存在。
商標之戲謔仿作的要件
針對商標戲謔仿作的問題,台科大陳昭華教授曾在《著名商標之戲謔仿作》(註一)一文中,整理出五個判斷標準:
呱吉這次真的要吃大便了嗎?
回到開頭,讓我們將陳教授提出的5個判斷基準套入這次的事件。
小編認為,呱吉這次的事件如果進到法院,爭執點可能會在第5個要件,而這個也是空中英語教室一方所提出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同時也牽涉到第2及第3點。
簡單地說,空中英語教室方若想要讓呱吉吃大便,需要證明呱吉使用「空中英語傳教士」這個標題,會使民眾產生混淆誤認,而誤以為是「空中英語教室」出品的影片;又或者是使用「空中英語傳教士」會造成「空中英語教室」商譽的減損,但這兩項都不是這麼好證明。
相對的,呱吉也不是百分之百不用吃大便。其原因在於,第4點要求戲謔仿作的商標要經過嚴格的言論自由審查,具有犧牲商標權,而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的必要性。由於這樣的審查是否會通過,一定程度取決於法官的心證,算是本件十分不確定的一塊。(但由於上述原始判決中,並未要求進行嚴格審查,而只有在陳教授的結論中提到。因此是否嚴格審查仍不一定,也有可能只是做一般性審查。)
總結來說,這次案件若是走進了法院,有可能成為未來類似案件判斷的重要指標。至於未來這個案件會如何演進,小編也會繼續和大家一起關注。
註一:陳昭華,《著名商標之戲謔仿作》,月旦法學教室第167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