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酒駕是不是等於「殺人」?--法操經典文章選讀
2019.03.29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行政院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法草案,除加重酒駕刑責之外,也在條文中追加第4項規定,若符合刑法第13條規定可以依情況以殺人罪章或傷害罪章各罪處罰。
近日新聞報導酒駕事件頻傳,光昨日就有送報員、及金門旅遊的中國籍遊客遭酒駕駕駛撞死的兩起事故,也再次引起了民眾對酒駕議題的注意力。
酒駕的刑責認定
事實上,酒駕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政府及民眾十分重視的問題,酒駕事件也時常占據新聞的各大版面,政府也十分積極地從法律面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依照目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規定模式來看,目前刑法對於酒駕的認定,原則上是依據駕駛的吐氣酒精濃度進行判斷。只要駕駛的吐氣酒測濃度高於每公升0.25毫克,就會被以本條處罰。這樣的處罰模式我們稱之為「客觀處罰條件」,也就是只要符合特定的外觀,就能夠加以處罰。
酒駕可以用殺人罪處罰嗎?
針對酒駕問題,民眾最常詢問的問題是:「酒駕肇事害人不淺,為什麼我們不一律用殺人罪來處罰呢?」
這樣的想法可行嗎?
其實在我國刑法的規定下,有所謂「間接故意」這樣的規定。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若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話,我們將他視為故意。
搭配酒駕問題來看,如果搭配間接故意下去討論,我們似乎可以如此解釋:因為酒駕的駕駛知道可能會出事撞到人造成人死亡,卻仍執意要開車,所以具備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應該要以殺人罪處罰。
這樣的邏輯,理論上似乎行的通,但是事實上卻會遇到一些問題:
- 若是要承認這樣的邏輯,就必須得要是酒駕要與撞死人、撞傷人之間,存在高度關聯性。但事實上,真的酒後駕車就會有極高機率撞到人嗎?
- 就算酒駕真的有極高的機率撞到人,檢察官又要怎麼證明駕駛開車時,就已經對於可能會撞死人這件事有所認知?
- 假設上面兩個問題都成立,依循這樣的思考邏輯,認定酒後駕車的駕駛對於撞到人、致人於死傷都有認識,那是不是酒後駕車沒撞到人的駕駛也全部都要以「殺人未遂」處罰呢?
刑法在適用上,應該要基於案件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斷。因此雖然說不能將每一個案件都以殺人罪處罰,但或許應該要視具體情況的嚴重程度,例如明明不會喝酒,但仍喝了兩罐高粱,爛醉如泥,且依然執意開車時,法官檢察官適時地以殺人罪判案、起訴,才是對酒駕問題的解決之道吧!
酒駕處罰問題需要再多思考
酒駕害人害己這件事,是社會大眾都有的共識,但怎樣處罰、取締卻仍然需要我們多加思考。一昧地加重刑罰、而忽略了透過事前的宣導及同伴間的互相提醒等方式降低發生率,是否是一個良善的作法,就讓我們來討論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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