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大法庭」是在大什麼?
圖片取自司法院官網
2018.04.25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有最高法院法官投書媒體,認為司法院現在欲推動的「大法庭」修法,有許多潛在問題。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認為,由大法庭所作出的法律見解「並不是法律」,但法官在個案中卻必須要依照大法庭的見解下判決,等於是剝奪法官在個案中解釋、適用法律的權限。且該法官擔憂,若是各庭票選代表結果均為各庭庭長,將導致院長、庭長由單純決定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變成能干預審判的法律解釋機關,並呼籲立法院修法時應關注這些問題。
2019.01.07案件更新:根據司法院新聞稿,總統於2018年01月04日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包含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等3個法案。其中大法庭制度將於公布後6個月,即2019年07月04日開始施行;而憲法訴訟法則將於公布後3年即2022年01月04日開始施行。
司法院於前幾日發出新聞稿,宣布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建立所謂「大法庭」制度針對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統一見解,同時也宣布過去的判例制度將走入歷史。
什麼是「判例」?
再說大法庭制度之前,先讓我們來說說什麼是「判例」吧!
所謂的「判例」就是指最高法院從自己的案件中,選出幾個具有重要性的案件而來。更精確地說,最高法院會從很多的判決中,選出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判決,將它裡面抽象的法律意見拉出來,就變成了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判例」。
但是,這種看起來不錯的制度,卻受到學者的質疑。
在大法官解釋第687號解釋中,大法官表示判例充其量只是最高法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並不相同,不是法官得聲請解釋的客體。但在同一號解釋中,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說到,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指出,判決見解違反判例,屬於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可以提起上訴,對法官的拘束力已經不只是事實上拘束力而已,不僅侵害了「審判獨立」原則,同時也有僭越立法權的嫌疑。
同時,許宗力大法官也指出,現行的判例制度僅包含抽象的法律見解。相較之下,美國的判例制度是針對整個判決,下級法院雖和我國一樣有適用判例的義務,但可以透過找出事實上的不同點,指出不適用判例的原因而拒絕適用。相較之下,我國的判例由於沒有將案件事實列入而僅寫出法律爭點,在各案適用上無法依個案不同做出認定。這些都考驗著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大法庭是什麼?
自從許宗力大法官再任並擔任司法院長後,便致力於消除現行的判例制度,而這次的大法庭的修法,就是其中的一環。
由於判例在統一法律見解這個問題上,仍然有其重要性。但有鑑於判例並無法依照每個案件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判斷,因此司法院提出了「大法庭」這個構想,以統一最高法院內部的見解。
根據這次的修正草案,當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遇到法律見解不一致、或採為判決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狀況,可以由該庭提案、或當事人向該庭聲請裁定提案。
大法庭總共由11位法官所組成,其中包含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1名、原法庭的法官1名、及其他法庭選出每庭至少1位法官構成的9位法官所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則由9人所組成)。在最高法院,這樣的法庭將區分成刑事大法庭與民事大法庭,兩個法庭的法官都是由專責法官組成,不會出現刑事庭法官出現在民事大法庭、或民事庭法官出現在刑事大法庭的問題。
大法庭結論和判例有什麼差別?
依照目前的草案來看,大法庭雖然能決定案件爭議的法律見解,但是並不會審理完整的案件。也就是說,目前的狀況來看,大法庭的決議僅是類似「中間裁定」性質,而並不是終局裁判。
另外,大法庭在審查中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時,大法庭法官也可以在決議的後面加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同時,大法庭的見解也不再像過去判例一樣拘束下級法院,下級法院若覺得案件遇到的狀況與大法庭的見解不同,仍可以不為適用。
至於以前就已經存在的判例該怎麼辦?司法院指出,在選編判例的規定刪除、生效後,過去看不到判決全文的判例將停止適用;其他的判例則回歸和一般沒有被選為判例的裁判相同。
我國司法史新的一章
這樣的草案通過之後,判例將全面走入歷史,勢必會對於台灣司法有十分重大的衝擊。這樣的變革到底好不好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