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恭喜中獎!大頭兵聽令!
根據媒體報導,新竹一名高姓男子沒有收到教育召集令,沒去教召,被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新竹地院審理時,發現高男當泥水工,常跑工地,而且房東為了避稅,不讓他遷入戶籍,導致他收不到教召令;法官認為,民眾因工作、求學或家庭因素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所在多有,本案處處可見各行業與市井小民的最真實生態,因此也順應民情,諭知高男無罪。
教召缺席,刑事處罰
近幾年台灣兵役制度不斷修改,從採行徵兵制到徵募並行,到即將推行的全募兵制。當兵時的生活回憶,除了是台灣大部分男性的共同話題,多半不願意再重來一次。
然而,國家為了避免義務役及志願役退伍的後備軍人,因為久未練習而戰技日漸生疏,導致戰時動員召集編成的後備部隊缺乏戰力,便實施教育召集,平時偶爾召入營溫習戰技。這幾乎可以說是退役男子們的惡夢,幸運者或許從沒被抽到過,更幸運者可能被抽到三四次。
成效如何暫且不論,為了避免成為教召的中選者,或被抽到不想前往教召,坊間流傳了許多大大小小的撇步。但是,你們知道教召缺席,是以刑事作為處罰的嗎?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無故超過應召期限二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包括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或毀傷身體,或拒絕接受召集令,或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雖然刑度為三年以下,屬於非重罪的範疇,但在未造成任何損害的情況下,以刑事處分作為處罰,真的適當嗎?
類似本案中因為沒有收到教育召集令,而沒前往參加教育召集,卻遭到檢方起訴的案件其實非常多。考慮到構成要件簡略而容易該當的情況,在實務上檢察官多選擇以緩起訴的方式處理。
不囿於法條文字的暖暖法官
從判決書可以發現,檢察官原本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說,聲請簡易判決的首要條件是確信被告是有罪的。雖然後段規定「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但只要進入簡易判決程序,就必須做出有罪的判決。
本案中,法官沒有因為檢察官的聲請開啟簡易程序,仍然以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並且做出無罪的判決。是不是代表法官在開庭前,從卷證中就無法找到足以作出有罪判決的有力的證據呢?檢察官是不是太急於下判斷,而忽略了構成要件的重要性呢?
本案的判決書指出,高姓男子偵查中雖對於「未將戶籍遷至實際住所,且未申報實際住居所,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本人,因此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承認不諱,但是堅決否認有逃避教育召集的意圖。
法官認為,高姓男子所承認的是對客觀事實的回應,也就是說,只是對一般人從客觀角度都可以看出的狀況,在時間和空間中存在的事物、現象和過程,作出回應。與主觀上有沒有「避免教育召集的意圖」並不相同,不應該以被告對客觀事實的承認,而含括所有構成要件,忽略被告對主觀意圖的辯解。
法律上對於犯罪的認定,除了需要符合客觀事實,也必須判斷主觀上有沒有意圖。檢視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客觀和主觀構成要件,以及調查犯罪證據,是檢察官的職責所在。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強調必須具有主觀意圖。法官認為,偵查中沒有針對「避免教育召集的意圖」的提問或回答,認為檢察官的舉證不夠完整,沒有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應該採納對被告有利的方式認定。
法官認為,依我國社會現狀,其實有很多人因為工作、求學或家庭因素等,而沒有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因此不應該以「沒有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的遷移」作為有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的認定,宣判無罪。
法律在民主國家是一切行為的標準,因為是人為訂立,有時有不同的解釋角度。法官在裁判時,若能在依據法律構成要件判斷的前提下,同時考慮社會現況,做出合法合情的判決,必能為司法添入溫暖,使司法更貼近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