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盜用外國人著作做紅包,著作權法保不保障外國人?

  • 2018-01-15
  • 法操司想傳媒

日本賽艇協會比賽海報(圖片取自日本賽艇協會官網)
 

根據新聞報導,有網友在捷運忠孝敦化站八號出口附近,發現有人擅自將日本藝術家野村一晟的原創文字設計作品作成紅包,並在街上批貨販售。這名網友將照片放上社群網路後,引來許多網友的回應,批評這種行為無恥。原作者野村一晟也在貼文下方回應,表示正在思考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外國人的著作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嗎?

這則新聞中,藝術家野村一晟設計了一種特殊的「雙向圖」,將日文的「挑戦」翻轉後,便會看到「勝利」字樣。這樣的字體設計已經是個人創意的結晶,且具有原創性,符合著作權法所要保障的著作,類型屬於「美術著作」。

然而,這邊出現的問題是:「這邊的藝術家野村一晟是日本人,作品也是在日本公開的,那這樣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依照目前著作權法的規範,針對何種著作能夠受到保護,其中關於地區的規範,原則上是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如果要自己的著作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原則上必須要作者是我國人的著作,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然而,著作權法為了要保護外國人的著作,在屬地原則外,對外國人的著作,於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了2個例外。

第一種例外,是外國人在我國第一次發行、或外國人在外國第一次發行後30天內,在我國發行的情形。但這樣的情形必須要那個外國人的母國的著作權法規,對於我國人也給予相同的保障時,才有這樣的保障。

第二種狀況,是在有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等等的狀況下,我國人的著作在該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時,才會保障外國人的著作。這樣的2種例外也就是所謂的「互惠原則」。

至於日本人在日本發表的著作,究竟會不會受到我國的保護呢?因為我國與日本之間,並沒有對於著作權有任何互惠條約,在過去僅能透過第一種例外的途徑來保障。所以如果那項著作並沒有在發表後30天內在我國發表,或是日本沒有保障我國人的著作,基本上就是沒辦法被保護的。

然而,在民國91年1月1日加入WTO以後,這樣的狀況有了巨大的改變。由於WTO的規範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要求會員國必須保障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的著作。由於日本也是WTO的會員國之一,基於這一規定,及上面說到的第2種狀況,我國自然應該要保障日本國民的著作。也因此這次案件中的這個美術著作,就算沒有在台灣發表,也應該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障。

創意需要長時間累積應該要尊重創作者

事實上,像這類盜用外國人著作的問題時常在我國境內出現,也顯現出了國人對於創意的保護上,價值觀仍然落後許多國家。對於他人創意的保護思考,並不是嘴巴說說、法條規定就好,而是應該要落實到生活的各個角落。如此,才能在這個注重知識產業的世界潮流中,站穩一席之地!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