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工作上完成的著作是我的嗎?--什麼是「職務著作」?
大家還記得之前說到的掀邱毅假髮照片的風波嗎?今天我們就要來說說,在這場照片風波中十分關鍵的一個問題:「受雇記者拍的照片,著作權是誰的?」
什麼是「職務著作」?很重要嗎?
所謂的「職務著作」,也就是受雇人或受聘人於其「職務範圍內」所完成的著作。舉例來說,程式設計師被公司雇用作為內部員工,並在工作期間在公司得指示下,位公司完成一款新軟體,這個時候這款軟體就是我們所說的「職務著作」。
按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在我國立法的模式下,由員工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屬於員工、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但可以例外透過契約約定,由公司取得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之所以會有職務著作這樣的規定,除了是為了要釐清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就受雇期間內所完成的職務上著作的權力歸屬之外;同時也有調和創作者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促進產業利用等等的目的。這樣的規定對於著作的利用、散布等具有一定的幫助。
職務著作的規定有些人不喜歡
相信眼尖的讀者會發現一個問題:「職務著作規範的出現,具有調和創作者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促進產業利用等目的,那為什麼會將人格權與財產權分由不同人持有呢?」
事實上,這件事也是許多學者十分關注的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也曾提出修正草案,建議修正著作權法的規定,解決職務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分離的問題。
這樣的規範下,由於受雇人取得著作人格權,雇用人在著作物的使用上就會受到部分限制。這樣子的情況,將可能導致著作物無法被有效的利用。
智財局曾在修法建議報告中指出,美國、日本、韓國等,都將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統一由一方取得或雙方共同取得,避免兩者分離。並提出草案,建議仿照這樣的立法模式,將權利統一由一方取得。然而,在去年底公開的修正草案第13條,這樣的建議並未被採納,仍然維持原有的條文規範。至於未來進入立法院後,究竟會不會有什麼變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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