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國民法官草案公聽會,各方意見交流熱絡

  • 2017-12-21
  • 法操司想傳媒
 

昨日下午,司法院刑事廳針對近日剛公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召開公聽會,現場聚集審、檢、辯及學界四方人士,各方意見互相交流反應熱絡。

國民法官制度將改變現行刑事審判制度

本次討論前,司法院先針對本次草案重點進行提示。除了進行參審的案件門檻說明外(可參考《國民法官?實質審理還是橡皮圖章?》一文),同時也針對「三階段證據開釋」制度、及「起訴狀一本」制度進行了詳盡的說明。若照原案施行,未來檢察官起訴時,證物將不會隨同卷宗一起送進法院,避免法官產生預判。同時,為了能平衡檢辯間的攻防能力,草案採取「三階段證據開釋制度」,若辯護人需要更進一步證據,就必須開釋自己的辯護主張。在司法院的藍圖下,這樣的規劃將有助於審判前的爭點整理,簡化程序上所需的時間。

學、辯對三階段證據開釋有許多意見

針對證據開釋的問題,民間司改會林俊宏律師指出,若要依照草案的模式進行證據開釋,必須要檢辯雙方居有誠意的狀況下為之,如果檢察官刻意隱匿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的話應該怎麼解決。

針對這個問題,司法院方面認為:理論上現行一次開釋最便捷。但因為要配合起訴狀一本制度,分階段開釋能達到排除法官預判的目的。同時,藉由階段性開釋,要求被告方開釋抗辯,只是加速抗辯時程,叫被告提出也有利檢方抗辯,美國法上也有相近的判決見解可以參考。至於被告若認為檢察官刻意隱匿證據,也可以在第三階段要求檢察官開釋。一次性開釋反而讓被告有做虛偽辯護的可能。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則反駁:現行制度下,檢察官在偵查程序占盡優勢,司法院若認為一次性開釋對檢方不公平,也只是互相平衡而已。同時,他個人也有經歷過檢察官隱匿有利被告證據的情形,如果又這樣立法,是否會有違反公平審理原則?

開放人民參與,是否是「問道於盲」?

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指出:法院審理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需要由具有專業素養的人進行審理,貿然加入素人根本是「問道於盲」。若要施行此一制度,也應該要給予事前準備教育,法庭上教學根本來不及。同時,若是為了補充法官認定事實與國民生活經驗差距的問題,那找沒有生活經驗的民眾參與審判,似乎是種換湯不換藥的做法。

相反的,張靜律師則認為,司法院草案有國民法官學歷資格限制根本不必要,並不是小學畢業就不如人,同理,甚至年齡限制也是可以調整的。如果真的遇到不適任的情形,律師或檢察官也可以附理由、或不附理由剔除,事前限制似乎沒有必要。

法官思惟是否會影響國民法官?

對於評議進行方式,尤美女立委提出質疑:如果法官參與評議過程,是否將出現國民法官被法官牽著走的問題。司法院則認為,雖然也考慮過分開進行,但必須要拉長審判的時間,而且完全不參與將無法提供適當協助,草案也考量了權威服從的問題,並給予國民法官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作為權衡。並指出過去模擬法庭的庭後問卷中,參與者也多表示不覺得心證被法官汙染。

調查證據及辯論進行方式,也有許多問題

林俊宏律師質疑,草案把證明有罪的證據和影響量刑標轉的科刑證據(如前科等)一併調查,是否會對國民法官在認定被告是否犯罪產生不利影響?同時,如果被告自始就主張無罪,又要怎樣針對法院「量刑」問題進行答辯呢?

司法院則回應:當科刑證據少的時候,的確是可以同時進行調查,但也不排除分開調查的可能,法院可以依照職權彈性劃分,日本也有類似的制度可以參考。同時,因為許多情形,科刑資料及罪責資料幾乎共通,這樣也可以避免重複調查。

刑訴是否應一併修正,有待觀察

真理大學吳景欽副教授等人指出,現行刑訴法制度與國民法官制度上,存在許多的不同之處,但在未規定時又要回去準用刑訴的規定,是不是也應該要修正刑事訴訟法?

司法院解釋,目前已經有其他團隊在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擬定,將會在日後公開。並希望明年二月能一併修正刑訴審理程序的規定,朝向金字塔型審理結構邁進。至於國民法官制度,經初步估計能夠在訂立後2年內開始施行。本法後續進展,法操也將繼續為大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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