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其實你「不會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 2017-12-15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5.27更新:2019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限制出境修法,在刑事訴訟法中制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之2第3項規定,必須在處分做成後6個月內通知當事人,若有經過訊問,須當場告知。
2018.1.15更新:移民署回函表示,移民署僅為接受通知執行限制出境的執行機構。為避免重複統計,請法操去函給司法機關及各限制出境的權責機關。
2018.3.19更新: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決議,增訂專章規範限制出境、出海,內容規範限制出境、出海要件及限制,並列舉不能限制出境出海之罪名。並增訂限制出境出海書面通知原則,給予受限至人救濟管道。

您是否有過經驗,安排了一場家族旅遊、安排了一場國外的重要會議,卻在機場被攔截下來,因為海關說:「您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這樣的狀況,不僅時常造成國人在安排好行程,卻被卡在國門內,使得人身自由遭受侵害外;還因為欠缺標準流程,常讓已經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抓準時間差,進而大搖大擺地走出國門。

在欠缺法規範下,限制出境的處分到通知、解除都沒有一定的標準流程可以遵循,近期,也因為高知名度的逃犯,讓此議題受到各方的重視。

媒體報導:每255人,就有1人出不了國!

大家或許會覺得限制出境離我們很遠,以為只要是一般善良老百姓,就不會被限制出境。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根據媒體報導,在2005年,台灣共有9萬多人被限制出境,以總人口2300萬人來計算,平均每255人,就有一人被限制出境。

有哪些情況會被限制出境?

在台灣,限制出境不只在刑事訴訟上,被當作羈押的替代手段,以防止被告潛逃;因為欠稅而無法出國的人,也大有人在。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若欠稅或罰鍰超過100萬,或公司行號積欠200萬以上,財政部就可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根據2015年的統計,有超過6000人,因為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過去,內政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未區分欠繳金額的高低、是否有刻意逃漏稅的嫌疑,只要欠稅,皆可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基於限制出境影響人民基本權甚鉅,在2015年修訂該規範,增訂其他審酌條件,主要考量為一、欠稅者是否「出國頻繁」?二、「長期」滯留國外。三、行蹤不明。四、「隱匿或處分財產」等。

最後修改的標準:欠稅額在100萬元至300萬元間者,稅捐機關需要證明欠稅者有意圖隱匿財產,才能限制出境;欠稅300萬元至1000萬元間者,需要具備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等情形,才可對其採取限制出。據媒體統計,在這樣的規範下,將有4000多人因此解除限制出境的限制。

便民服務?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是否被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的處分作成,通常人民是無法預先得知的。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上,會先經過開庭訊問審理,民眾才知道自己是否會被限制出境。但其他狀況下,民眾是不會收到任何通知及裁定,告知自己被限制出境的事實。實際上,限制出境的裁定下來後,都是機關間互相溝通聯繫,並不會正式作出處分書或函文,告知人民。

移民署為了避免國人到機場才發現自己無法出境,特別提供以自然人憑證的方式,網路查詢自己是否被限制出境。但要這麼做之前,必須先有「自然人憑證」,還要有一個讀卡機。如果沒有上述的東西,想要查詢還有另一個辦法,就是攜帶您的雙證件,至移民署臨櫃查詢。

在刑事訴訟上,檢察官或法官作出的處分或裁定,得以提起準抗告或抗告的方式,做為救濟。另外,若是稅務主管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呢?雖然不利益的行政處分可以進行訴願、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但就如同我們在先前的文章提到的,訴願和行政訴訟進行的同時,限制出境的處分執行力,與抗告程序一樣,並不會馬上停止,限制出境的效力仍然存在。況且抗告或行政救濟後,拿到的書狀,會是具體的理由,還是又只是一份例稿呢?

再者,通常限制出境處分,不會先跟人民溝通,甚至連張通知書都沒有。即便有救濟管道可以依循,人民在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的情況下,也無法及時提起救濟!

政府資訊的「不」公開

為了想了解目前限制出境的現況,小編在網路上查遍了一切資訊,希望能獲得目前被限制出境的人數,但發現並沒有任何資料。電洽移民署詢問後回覆是,為在網頁上公開的資料,不能以電詢方式提供給我們,只能請我們用函詢的方式。

在這樣講求透明公開的社會下,為什麼連一個限制出境的總人數都無法直接公開呢?但為了更了解目前的現況,《法操》將會去函詢問移民署,有關限制出境人數的內容,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詳細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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