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 傳統與法制的衝突與調和

  • 2017-09-08
  • 法操司想傳媒
總統在2016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以總統身分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提出諸多在法制上要提升原住民族地位的承諾。(圖/總統府)
 

在今年6月底,有一件很有歷史意義的事發生,就是花蓮縣光復鄉用阿美族語製作並發出一份通知領取土地權利證明書的公文。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規定,原住民語屬於國家語言,所以原住民族地區所在地區的政府機關應用族語書寫公文。這在台灣歷史上,真的是意義非凡,因為這等於是承認原住民語在國家法制的官方地位。

其實關於原住民的法律適用問題,在近年來確實經常引起討論。像是前一陣子布農族王光祿獵殺保育類動物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現由最高法院受理,該案其實就是討論原住民傳統領域和文化和既有法制的衝突,如何規範?

更早之前的「司馬庫斯倒木案」,經過一連串的法律訴訟,最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涉案的泰雅族青年被起訴違反《森林法》全部無罪。在該案中凸顯的一樣是原住民傳統文化和國家法制的衝突。

隨著《原住民族基本法》在2005年立法,之後司法實務上在處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和國家法制的衝突時(其實這樣的說法未必精確,因為《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是國家法制一部分,但為使讀者較易理解,仍姑且使用此一用語),就開始必須處理和為原住民傳統領域和傳統文化如何定義和適用範圍的問題。

如果先跳脫開法律的種種束縛,從台灣發展的歷史來看,原住民族確實相較於現在的統治結構更早在台灣這片土地生活,台灣甚至在人類學上被認定可能是廣布在太平洋各地的南島民族的起源地,所以台灣原住民族在台灣土地上生活的歷史,可能已超過8千年以上了!

只是在荷蘭、西班牙、明鄭、清、日本和中華民國陸續在台灣建立統治政權(其實直到日本統治台灣,尤其是佐久間左馬太總督親征太魯閣後,台灣的原住民族才逐漸全部受到統治政權的管轄),原住民族的生活範圍和傳統文化就逐漸受到影響,甚至必須屈居前述各統治政權底下,當然在法制上,也呈現統治政權法制凌駕原住民族傳統法規範的現象。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周遭的原住民朋友是否都有「漢化中文名字」?但明明原住民族的取名規則和漢文化不同,像是太魯閣族就是採「父子連名制」,可是在統治政權的要求下,原住民族必須在體制內放棄自身的命名傳統,這樣對嗎?當然在1995年姓名條例修改後,原住民族可以恢復其傳統姓名,可是長久以來對原住民族命名的不尊重,卻未完全消除,甚至在2017年,一樣有原住民想恢復傳統姓名被戶政機關公務員苦勸,或是想幫新生兒以傳統姓名命名卻因戶政人員受訓不足而一波三折。從此即可看出在現行法制下,原住民族要維護傳統文化實有其困難。

不過原住民族要捍衛傳統文化和生活領域的決心和行動是愈來愈強,這也是值得肯定的事,而國家法制體系從行政、立法,乃至司法,其實也逐漸瞭解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和生活領域的重要性。小英總統甚至在2016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以總統身分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提出諸多在法制上要提升原住民族地位的承諾。而從前面提到的司馬庫斯倒木案到王光祿非常上訴案,都可以看出在司法體制上,對於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和生活領域,以及既有法制的努力和成果。

但相信在未來一段時間,司法體系會愈來愈常處理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和既有法制的衝突與調和,隨著《原住民族基本法》和其他原住民族相關法律的逐步立法,未來法官和檢察官在處理涉及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生活領域的法律事件時,也應該要正面處理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和既有法制的衝突與調和的問題。

而在未來的國家法制上,隨著將來可能會劃定原住民傳統領域,台灣是否有可能從中央單一國的國家體制走向聯邦制,也就是承認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司法、立法和行政(國防和外交除外)體制必須重新依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規範來制訂?簡單的說,就是承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國中之國」的地位!是否會走向這樣的變化,是值得我們來省思和關心的。

文末,我想起以前共事過的一位檢察官學長,他是台灣第一位原住民檢察官,我還記得他告訴我他能用標準的賽德克語和其母親聊天時,是多麼地自豪!在《賽德克.巴萊》的電影中,莫那魯道曾講過一句話:「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現今居住在台灣的人,身上幾乎都或多或少留有原住民族的血液(絕大多數的台灣人都有平埔族血緣),我們一定不能忘記原住民族應有的自豪和驕傲!
本文同步刊登於東森雲論司改人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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