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再審蘇炳坤案 盼找回真自由
根據媒體報導,民國75年遭判15年有期徒刑的蘇炳坤,在民國89年由當時總統陳水扁宣布特赦罪刑後,蘇炳坤因不符合冤獄賠償條件,因此希望透過再審方式,能夠翻案改判無罪,還他清白。民國106年8月20日高等法院決定,在同月28日針對是否再審開庭審理,並認為此案具法治教育意義,搭上司改決議風潮,原擬採法庭直播,但後來決定改採加開延伸法庭旁聽,以及法庭全程錄影的方式。
15年有期徒刑定讞 特赦才重回自由
關於此案的發生經過,是在民國75年,當時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老闆陳榮輝被蒙面歹徒砍傷,之後傢俱工廠老闆蘇炳坤被警方強行擄走,並遭刑求逼供。事實上,蘇炳坤是遭另一位工人郭中雄所陷,當時郭中雄因記恨蘇炳坤曾以偷工減料為由而扣工資,又被警察灌水刑求,因此供出蘇炳坤為共犯,但諸多郭中雄所描述犯罪經過皆與事實不符,甚至連被害當事人陳榮輝都指認蘇炳坤與蒙面歹徒的體型不符,警方拿出的贓物也非陳榮輝所有。
此案在諸多瑕疵之下,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蘇炳坤無罪,但在二審高等法院卻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十年,並在最高法院駁回蘇炳坤的上訴後,全案判決定讞。在定讞後,包括新竹地檢署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共提起4次再審和4次非常上訴,都被最高法院駁回,一直到民國89年法務部長建請總統特赦蘇炳坤,才讓蘇炳坤重獲自由。
「特赦」是我國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利,依照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其中「大赦」是讓當事人的罪刑宣告無效,未受罪刑宣告則消滅追訴權;而「特赦」則是免除執行刑罰,但罪刑仍存在,這是兩者最大的差異。此外,大赦是由總統行使,經行政院議決,交給立法院通過;而特赦是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並實施,流程上也有所不同。
再審盼無罪平反 司法透明向前邁進
回到此案來看,蘇炳坤之所以要再審,並強調要司法還他清白,重要的關鍵在於即便特赦的結果讓他免繼續受獄刑,但他的「罪名」仍存在。換句話說,在法律上仍認定蘇炳坤是罪犯,只是不用受罰而已。對蘇炳坤來說,整起案子都起源於一個憑空捏造的證詞,以及警方濫權下的嚴刑逼供,被誣陷的他卻仍要背負罪名。
除此之外,現行《刑事補償法》的法定條件,並未包含特赦後的當事人,使得蘇炳坤必須透過再審後宣判無罪的方式,才能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項請求國家補償,更是讓蘇炳坤沒得到實質的補償和平反。
承審此案的林孟皇法官與合議庭,在徵詢過當事人的同意後,將以「法庭錄影」的方式,並放在官網播放,讓外界可以更容易得知本案的進行過程。雖由於預算和設備的關係,加上司法院與檢方皆反對,使此案無法以司改總結會議所討論「法庭直播」的方式呈現,但也是朝司法程序透明化的目標向前邁進一大步。透過這次的審理再審案,期盼未來有更多法官投入法庭直播的行列,之後《法操》也與讀者等待28日的結果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