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攜帶何種兇器,會構成加重竊盜呢?

  • 2017-08-21
  • 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根據2005年10月13日的媒體報導,一名男子攜帶老虎鉗到某幢空屋,企圖剪下電纜偷竊,但被屋主發現而報警逮捕。新竹地方法院一反過往最高法院判例的定見,認定男子攜帶老虎鉗偷竊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的「攜帶兇器竊盜罪」,只構成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

針對本案判決,新竹地檢署提起上訴,但並不是因為對原判決不服,而是因為檢察官也認同新竹地院的見解。想要藉由上訴,來取得匡正最高法院判例的機會。

《法操》認為,這個案件法官和檢察官都展現出修正最高法院既有不當見解的勇氣,同時也涉及一些司法制度上的問題,以下將分別討論這個案件所涉及的議題。

「兇器」的定義?過度擴張的最高法院判例

刑法上的「攜帶兇器竊盜罪」,是普通竊盜罪的加重型態,因為如果小偷帶著兇器行竊,將會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威脅。實務上引起爭議的,就是「兇器」到底要怎麼認定?

針對這個爭議,最高法院在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中指出:「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這則判例的重點在於,只要是客觀上足以對人造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物品,都屬於兇器。而且只要行竊時帶著這些東西,就算小偷在攜帶時沒有打算用這些器具傷人,也會構成攜帶兇器竊盜罪。

在這樣的見解下,法院對兇器的認定變得非常形式化,只要小偷身上帶著的東西,是法官認為的「危險物品」,行為人就會直接被論處比較重的攜帶兇器竊盜罪。這將導致攜帶兇器竊盜罪的不當擴張,形成一些違反常理的結果。極端來說,如果小偷偷東西時,身上偶然帶著一把美工刀,就算從頭到尾沒有使用過,也可能被判處較重的攜帶兇器竊盜罪,這顯然與一般大眾的理解不一致。

模糊又矛盾的最高法院判例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的判例也留下一個亟須釐清的問題:怎樣才算是足以對人造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例如,雨傘也可以打傷人,那麼雨傘算不算兇器?小偷行竊時,身上帶著雨傘,是否構成攜帶兇器竊盜罪?

同時,不考慮小偷攜帶兇器的意圖,也會使得攜帶兇器竊盜罪變成一個矛盾的規定。攜帶兇器竊盜罪要加重處罰的初衷,是認為如果小偷攜帶兇器的話,會對被害人造成比較大的威脅。或許我們可以說,只要小偷身上帶著危險物品,也可能在被發現時轉念抵抗,從而對造成危險,所以就算一開始沒有準備傷人的意圖也可以成罪。但這樣一來,小偷行竊時身上是否帶著兇器似乎也不影響,畢竟在行竊被發現的危急之際,小偷也可能隨時拿手邊任何其他工具抵抗,對被害人的威脅同樣嚴重。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最高法院判例對於攜帶兇器竊盜罪的解釋有兩點不當。首先,不考慮小偷攜帶危險物品的主觀意圖,導致本罪適用過度擴張又在邏輯上矛盾。其次,對於「兇器」的定義又過於模糊。綜合這兩點,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是一則需要修改的見解。

我國判例制度的弊病:去脈絡化的判例要旨

本案也凸顯出我國判例制度一個很大的弊病,那就是判例要旨的去脈絡化。我國的判例,往往是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後,再經過法院會議決議將這則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宣布為判例。判例法律見解是和個案事實分離的,往後的司法工作者和研究者在查詢判例時,就只能看到那段法律見解,但看不到最高法院當初是在什麼事實下表達這種法律見解。

把法律見解去脈絡化、抽離個案事實的判例選編方式,會帶來很大的問題。或許判例法律見解適用在那個案件的個案事實中是恰當的,但不代表這個法律見解可以完全適用往後所有其他案件。而且,許多判例都是距今數十年的最高法院判決,當初的法律見解能否完全適用在當今的社會事實,也有疑義。

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有所謂「判決先例原則」,最高法院過往做過的裁判見解會拘束日後的裁判。但美國並不會將法律見解和案例事實分離,所以日後司法人員在適用最高法院判決先例時,也可以配合判決先例的個案事實,對判決先例做進一步的詮釋,促使判決先例與時俱進。這點,很值得我國參考。

檢察官落實客觀性義務,值得鼓勵

本案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雖然提起上訴,卻是因為同意新竹地院的判決見解。所以等於是為了被告利益而上訴,推翻一般許多人心中「檢察官與刑事被告作對」的既定印象。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就是所謂的客觀性義務,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當然包括檢察官,所以檢察官也有客觀性義務。檢察官不能只是站在刑事被告的對立面、只想「把被告告到關」,而是應該秉持中立客觀角度,同時注意對被告有利的事證。

本案中,檢察官認同新竹地院見解,認為最高法院判例過度擴張,而為了被告提起上訴。正是檢察官落實客觀性義務的體現,《法操》認為非常值得讚許,也希望日後檢方不只將自己定位成「犯罪打擊者」,也能秉持中立客觀的司法官立場、維護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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