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願者上鉤
「釣魚」失敗
近日,警方懷疑色情業者藉著刊登「徵時尚浪漫小姐」廣告來徵求應召女,於是派女員警去面試釣魚。在鄭姓與侯姓男子表明並說明拆帳細節後,女員警即表明身分欲依《刑法》231條逮捕兩人。然而檢察官認為裝扮面試應召女的女警,並未因鄭姓及侯姓男子的引誘,而萌生「心動」下海的念頭,所以不符合引誘或媒介男女與人姦淫罪的構成要件,不起訴處分。
相信大家經常看到警察假扮成嫖客及應召女來查案件,我們稱警方這樣的做法為「釣魚」,但是這樣的方式真的合理嗎?
「陷害教唆」VS「釣魚」
根據《96年台上字第2333號》提到所謂「陷害教唆」,是指行為人原本「不具」犯罪之故意,純粹是因為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才萌生犯罪意思,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釣魚」,是指對於原本「已經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用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
「陷害教唆」以引誘或教唆犯罪等不正當手段,使原本沒有犯罪故意的人,因此而萌生犯罪意思

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應該不承認有證據能力。
「釣魚」此項誘捕行為,並沒有故意引人犯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屬於偵查犯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舉例來說,假設今天有一女已經從事賣淫工作,而警方偽裝成嫖客,假裝欲與該女從事性交易。於是將該女約於汽車旅館後,綜合各方證據,再將其逮捕,這種方式稱為「釣魚」;若是今天有一女子,她原本並未想從事性交易,而是經由警方偽裝成嫖客強力說服之下,才從事性交易的話,這就屬於「陷害教唆」。
爭議性大的「釣魚」
警方以這種方式誘捕方式來偵查犯罪,實際上的爭議相當地大。就拿這次的色情業者刊登「徵時尚浪漫小姐」事件來看,警方既然已經認為其已有犯罪,且女員警主觀上絕對並不會受到引誘而從事性交易的話,那構成要件就已經無法成立了,更別說是藉此逮捕他人。
除此之外,陷害教唆及釣魚的分界並不是很明顯,爭議性也相當地高。為了怕人民對警察失去信心,法操認為警方偵查犯罪的方式,仍以明查暗訪、避免爭議性的方式查案,才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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