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錢比生命重要?鄰居拒絕借道救人
根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工人昨天下午在蘆洲民權路上的店家安裝冷氣時,從2米高處墜落在不到60公分寬的防火巷內,當場失去生命跡象。警消獲報趕抵,拜託林姓屋主借道協助送醫,林姓屋主卻以不願房子變凶宅為由拒絕,甚至將鐵門拉下,警消人員只能多花20分鐘,將羅男搬上遮雨棚,從店家的冷氣口將羅男送醫,因此延誤就醫,羅男送醫後不治身亡。
到底這件事該怎麼看呢?
什麼樣的情況算凶宅?
凶宅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凶宅對住戶心理層面可能造成負面影響,在不動產市場的接受度也比較低,連帶造成房價低落,買賣雙方在訂定買賣契約時,賣方若明知是凶宅卻刻意隱瞞,買方即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主張所購買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經濟價值減損,要求解約、返還價金。
依內政部的函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第11項,所謂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
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凶宅」是指在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限定在凶殺或自殺,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理或房屋交易之價值,如果足以影響,應即屬於「凶宅」。
若如本案中無生命跡象之工人借道通過,無論是以內政部的函釋還是司法實務判決見解為標準,事實上皆不會符合凶宅的要件。
過去我們曾談過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即時強制,和刑法上的緊急避難。由於牽涉到比例原則的考量,需要更多的資訊才能判斷在此一事件中得否適用?然而本案中之屋主,雖然基於財產所有權人的身分,可以表達拒絕協助之意,但我們還是期待社會上能更充滿互助的力量,畢竟生命的價值應該是遠遠高於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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