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詐騙集團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未來將重罰!
2019.01.29更新:本法於2018年01月03日再度修正。其中第2條第1項要件由原本需同時具備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只要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其中一個就好。第3條部分則追加第6項,就算是已經解散的組織也可以處罰。第12條則強化被害人及證人的相關取證程序、證人保護程序等。近年來,我國詐騙集團非常猖狂,甚至還揚名海外,不但騙自己國人,還在各國設置詐騙據點,騙到外國去了!警政署為了制止此詐騙亂象,特別成立了「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卻仍舊無法遏止詐騙集團的發展。
詐騙集團不只在台灣橫行,還轉往國外繼續騙,被抓到了,再引渡回台灣審判。原先台灣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針對民眾悉知的「暴力集團」處罰,但詐騙集團沒有使用暴力,並未能納入「組織」之規範,故僅能以「詐欺罪」論處,刑度根本無法有效阻止並解決層出不窮的詐騙問題。
幸好,立法院已於106年3月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組織犯罪防制,特別是詐騙案件,增添了強力的後盾!
此次法條的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詳細規範的犯罪組織之定義:
在第二條中,原先僅針對暴力集團規範的條例,現今更加詳細的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有持續、牟利之結構組織,皆稱組織犯罪。並加入最重本刑五年有期徒刑之刑罪,也就是電信詐欺犯罪,也是本條例所規範的。
另外,更增列了以下內容:
第三條:為防範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組織之威勢,倘若「假裝」與知名犯罪集團或與其中成員有關連,進而要求受害者(1)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股份或放棄經營權、(2)配合辦理都更處理程序、(3)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4)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等事項,也要處罰。另外,若假借知名犯罪集團或與其中成員有關連之名義,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就算未遂犯也要罰。
第四條:加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刑期,且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
第七條之一:增訂「法人及僱用人」等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而犯本條例相關犯罪之處罰。
第八條:增訂不僅自首、於偵查中自白得減輕其刑,審判中自白亦可減輕其刑。
就以上修正而言,可以看見,法務部為求有效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可說是非常用心在修正《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且為了符合比例原則,還增訂了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上,也可看出,法務部及立法院的用心。但是,跨國電信詐欺案涉及「電信流與金流」,追查困難,比方說,從A國機房打電話回台灣,電話會先到B國,透過B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網路電話,再轉接回台灣。而多數國家不願意提供電信資訊給台灣,導致辦案困難重重,也是造成電信詐欺犯罪猖獗的原因之一。
希望此修正條例,能對詐騙集團產生相當的嚇阻效果,讓想成立(或正在成立)詐騙集團的羔羊們,不要再執迷不悟,回頭是岸,使台灣能回到過去的好名聲,而不再是令人諷刺的詐騙天堂。
同時,我們也期許法務部和所屬檢調各機關都能更落實新法的修法宗旨,在偵查程序就能更加積極打擊詐騙集團,甚至能追回詐騙的不法所得,以安定民心,更確保許多被害人的畢生心血不至於人間蒸發。